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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文章] 行動電視趨勢與技術
時間: Tue Sep 18 02:29:56 2007
作者:林建邦/資策會網路多媒體研究所 行動多媒體中心
前言顛覆傳統收視習慣、破除時空限制,將具有大量豐富內容的高
畫質數位電視,從傳統家庭客廳應用,轉移至個人化可攜式裝置上,
進而使用各種無線終端設備,接收數位廣播訊號─行動多媒體,已成
為全球化的發展潮流及趨勢。
由於行動通訊技術日漸成熟、交易市場需求迅速增加,使得手持式
、移動性數位裝置的附加功能亦日趨複雜。個人隨身多媒體播放器(P
MP; Portable Multimedia Player)相關產品的推出,正式宣告「可
攜式影音娛樂時代」來臨。而可攜式裝置中,普及率最高的手持式電
話,便成為行動數位視訊廣播最受注目的實踐平台。
隨著4C產業─Computer(電腦)、Communication(通訊)、Content(
數位內容)、Cable(有線電視及寬頻服務) 數位匯流,全球皆將提升
國家產業競爭力的焦點,置於數位電視相關產業上。根據統計,政府每
投資一元於數位電視產業上,所帶動相關產值,預估將高達一萬元,
放眼2010年,此新興產業總體產值更將高達570億美元。
有鑑於此,各界皆引頸企盼此技術更臻成熟,為行動數位電視產業
,開拓下一波成長態勢,更為相關電信服務業者與數位內容供應業者
,帶來新商機。
行動數位電視產業的主要參與者內容提供者(Content Providers)
綜觀行動數位電視產業結構,最上游的業者應為內容提供者。內容提
供者製作各式可供行動數位電視平台播放的內容予不同服務,內容提
供者可能包含節目製作公司或廣告供應商。
行動數位電視產業中,內容優質與否,將決定產業發展。內容提供
者以消費者需求為產製考量,透過各種數位技術生產數位內容,與傳
統思維方法多有差別。例如,在製、播分離前提下,面對行動多媒體
市場趨勢及分眾媒體需求,通常節目類型需求為:短時間、大眾化、
資訊豐富度高、適切手持式裝置播放的格式等。
因此,內容提供者於行動數位電視平台中,將不再侷限為無線廣播
電視台,其餘競爭者將擁有更多機會。無線廣播電視台雖庫存大量節
目內容,卻不一定適合手持式平台,但其擁有長久以來節目製作的專
業以及數位化經驗;相對而言,新興參與者則具創新競爭力。
內容匯聚者(Content Aggregators)內容匯聚者的功能,與現有廣
播電視公司相似,其向內容提供者大量購置節目,並銷售的。但礙於
廣播電視公司,對於多元繁雜的數位內容種類、品質,無法完全掌控
,因此,在內容供應商及廣播電視系統平台間,出現此新的中間商─
內容匯聚者,以分擔廣播電視系統平台在管理及審核數位內容上的工
作。
基於頻譜有限,及公有頻譜的內容管制規則,內容匯聚者主要工作
,是從眾多內容提供者當中,挑選出適合於行動數位電視平台傳送的
數位內容。
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s)行動數位電視產業中,服務提供
者為整合廣播節目與相關服務的平台,亦即與收視戶互動的對象,主
要負責管理消費者關係,建立完善付費機制等。服務提供者的角色,
類似廣播電視頻道業者,惟存在於行動數位電視環境中,服務提供者
除廣播電視頻道業者外,亦需針對手持式應用平台設計相關配套服務
,因此成為傳統服務提供者最感興趣的部分。
行動數位電視結合廣播電視網路與行動通訊網路,進而形成雙向互
動服務架構。數位電視節目透過廣播網路播送,而線上瀏覽資訊、參
與投票、電子交易、訂購節目等,則透過行動通訊網路完成。其餘服
務諸如消費者認證、計費服務、客戶關係管理等電子商務相關應用,
則是手機系統業者於雙向服務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承上,數位匯流情況下,數位內容可於不同平台播送,因此服務提
供者的角色也是多元的,任何可提供服務的公司,都有可能成為服務
提供者。
服務提供者概略可分為二類:1. 數位廣播服務商:控制著數位視
訊廣播網路上的傳送頻寬,透過電子服務指南(ESG;Electronic Ser
vice Guide),規劃廣播節目的相關資訊,及其播送的排程、時段。2.
行動通訊服務商:依據付費分層機制,將數位內容規劃分類,並進
行加密保護,使不同層級的消費者,得以取得不同的內容,並另外結
合付費機制,以提供電子商務服務。
廣播網路提供者(Networks Providers)基礎廣播網路的營運者,通
常扮演廣播式服務供應商,亦為行動數位電視產業中,負責傳輸數位
廣播訊號的業者。
行動數位電視產業中,營運頭端的數位化,由內容產製者或內容匯
聚者負責,傳輸過程數位化則由廣播網路傳輸者進行;最後,數位化
接收端則由消費者、政府及相關業者共同分擔。行動數位電視中的廣
播網路提供者,通常需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National Co
mmunications Commission)所發放的執照,始能開台營運。
行動數位電視產業鏈,主要由兩個不同的傳輸網路構成完整商業模
式:數位內容的傳播倚賴數位廣播塔台發射訊號,而終端使用者的回
傳機制,則由行動電信業者的無線寬頻網路傳遞。因此於台灣發展行
動數位電視,至少需握有頻譜的無線廣播電視業者,與建置電信網路
的行動通訊業者合作。
行動裝置設備提供者(OEMs;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行動裝置設備提供者,負責生產製造可接收行動數位電視的可攜式裝
置。
後續段落一覽:
行動數位電視的商業模式
行動數位電視的技術標準
行動數位電視的競爭服務
結語
深入瞭解詳細全文:
http://compotechasia.blogspot.com/2007/09/blog-post_3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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