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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DW (就是這樣喵~)》之銘言: :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工讀生的行為, : 在這裡可被拿來做為企業未盡特別照護之表示,(暫不爭論是否有法定義務) : 工讀生做為一個自然人, : 並不必負擔這種義務(或許違反企業內規了,那是另一回事)。 本件係因工讀生之不當行為所引發,並非企業經營者之自己行為 若行為人之行為可導為企業經營者必須負責任 必然從民188中間責任、民224使用人過失之同一責任、民217使用人與有過失等 所推論 而這些法律關係之成立,當然必須行為人有責任 而若為委任、雇傭關係,對於行為人甚有求償權 如說行為人沒有責任,則可謂甚為牽強 : 企業經營者與其受雇人或使用人之間的求償關係以及連帶責任等問題, : 屬於各該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問題,f兄推論甚是, : 但並無法反推回去使受雇人承擔原來只有做為企業才需要被責難的行為。 身心障礙人之保護,應為法人與自然人均應共同遵守之道德義務 並不因法人、企業經營者或自然人而有不同 即使有別,該自然人與該企業有牽連關係,而行為亦為自然人所為 論謂其係企業經營者之責任,而與該行為人無關 實難成理由 更何況依原PO所述,企業經營者有具體要求 唯該行為人違反契約,若有任何損害,雇用人甚可證明選任或監督無過失而免責 豈可謂行為人無責任或責任較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30.229
EMDW:如果有損害,會有民事責任,這我同意。但和我們談論的是兩事~ 07/08 00:34
EMDW:(我們有在爭論民事責任的有無嗎?) 07/08 00:36
foone:不是談責任,而是談法理,前提:法律即公平正義 07/08 00:42
foone:亦是假定法律是符合公平正義的,而根據法律邏輯為標準 07/08 00:43
cyber0305:請問談法理的目的為何啊? 這樣的法理如何用在這個事件 07/08 00:48
foone:因為我學法,只能講法理,其他我就不懂了 07/08 00:49
foone:至於法理如何適用,以上討論都是啊? 07/08 00:52
EMDW:只能說,法理只是泛論,具體適用於不同法領域,會有差異。 07/08 00:56
EMDW:大致了解f兄的推論過程。話又說回來,在這裡談是否可受公評, 07/08 00:56
EMDW:其實也只是理論上談一談罷了。 07/08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