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EMDW (就是這樣喵~)》之銘言:
: : f大說理十分正確
: : 請問套進本案例,結論為何?
: : 1.電影院收票員工:面對不特定人。
: 收票員工,習慣上並無姓名識別
: 若有姓名識別,自然與上述結論相同
: : 2.電影院某員工不想讓肢體殘障人士提前入場:可受公評之事?
: : (主體改成某電影院,或許比較符合)
: 可不可受公評,自應以該事件與公眾利益是否有關
: 身心障礙之人既有身心障礙保護法予以特別保護
: 則在一般生活行為中,不受特別保護,自然為可受公評之事
: : 3.假設該員工親自上來(或透過他人)表示不想讓自己的姓名被公開,還有默示?
: : 或者是解釋為公司強迫員工公開,本案的員工無法自行為反對的意思
: 若認係可受公評之事,自與該當事人有否同意無關
: 而既已默示,自然須受其拘束,至於可否為反對意思表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 亦即,若為可受公評之事,即使當事人反對公開姓名,亦不影響
: 更何況當事人可預期姓名公開,而仍別以名牌,自無事後反對之理由
: 公司與員工之關係,不必然可約束第三人,尤其與公益有關者
我也覺得主觀意思在本案並不重要。(所以關於此點的不同意見略過不提)
身心障礙之人需要特別法予以特別保護,不當然代表此為公益。(此點亦可略過)
限縮到單一問題,只針對以下疑問就教:
一般個人對於身心障礙人士有無給予特別保障,與公眾利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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