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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EMDW (就是這樣喵~)》之銘言: : : 嚇死人了 : : 辦公室也要我們上班出入一定要帶狗牌哩 : : 這樣就表示我有同意給人家公開姓名到網路上的默示了? : 如果你面對的是不特定人,則可認定有此默示 : 如果僅是公司內部識別之用,自然不得認有此默示 : : 戴名牌的目的如果是在保證其服務品質和給予救濟之機會 : : 原po已經客訴了,是否可算已達到目的? : : 公開於網路上,有沒有超出默示(如果有)範疇? : 客訴並無強制力,亦無監督該工讀生之可能,不能謂為已達救濟之目的 : 且此為可受公評之事,在公開場合表達意見,與媒體報導之表見自由並無二致 : 公開其姓名,亦為確認該事實為真實,符合言論自由之意旨 : 若公開於網路,係基於其他目的,自有不當之嫌 : 但若基於其服務公眾之事實,而其姓名識別之用意,亦在於保證自身之服務, : 則公開該服務者之姓名,以舉其服務不良之事實,手段與目的自相符合 f大說理十分正確 請問套進本案例,結論為何? 1.電影院收票員工:面對不特定人。 2.電影院某員工不想讓肢體殘障人士提前入場:可受公評之事? (主體改成某電影院,或許比較符合) 3.假設該員工親自上來(或透過他人)表示不想讓自己的姓名被公開,還有默示? 或者是解釋為公司強迫員工公開,本案的員工無法自行為反對的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7.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