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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DW (就是這樣喵~)》之銘言: :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公司與員工之關係,不必然可約束第三人,尤其與公益有關者 : 我也覺得主觀意思在本案並不重要。(所以關於此點的不同意見略過不提) : 身心障礙之人需要特別法予以特別保護,不當然代表此為公益。(此點亦可略過) : 限縮到單一問題,只針對以下疑問就教: : 一般個人對於身心障礙人士有無給予特別保障,與公眾利益有關? 此並非一般個人之私人行為 而係公共娛樂場所之企業經營者行為 行為人可謂為其使用人或受雇人 該場所既為不特定人使用活動之場所,任何之身心障礙人士均將接受相同之待遇 而未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之保護 何能謂與公眾利益無關? 行為人為工讀生,從事公眾服務,為企業經營者之使用人或受雇人 可受公評之對象,自然包括行為人本身及企業經營者 尤其依民188之規定,雇用人對於受雇人有求償權 顯然行為人可受歸責之程度較重,連帶責任不過為保護受害之第三人 有故意或過失者,仍為行為人(工讀生),就第三人而言,亦為企業經營者本身 僅評論該工讀生之行為,仍具有正當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30.229
cyber0305:依f大的見解,那這個事件的主體應該是"企業經營者"跟 07/07 23:10
cyber0305:"殘障人士",而b大卻只專營於工讀生上,甚至公佈姓名 07/07 23:11
※ 編輯: foone 來自: 220.129.130.229 (07/07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