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以上兩篇...
時間Fri Jul 7 23:06:11 2006
※ 引述《EMDW (就是這樣喵~)》之銘言:
: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公司與員工之關係,不必然可約束第三人,尤其與公益有關者
: 我也覺得主觀意思在本案並不重要。(所以關於此點的不同意見略過不提)
: 身心障礙之人需要特別法予以特別保護,不當然代表此為公益。(此點亦可略過)
: 限縮到單一問題,只針對以下疑問就教:
: 一般個人對於身心障礙人士有無給予特別保障,與公眾利益有關?
此並非一般個人之私人行為
而係公共娛樂場所之企業經營者行為
行為人可謂為其使用人或受雇人
該場所既為不特定人使用活動之場所,任何之身心障礙人士均將接受相同之待遇
而未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之保護
何能謂與公眾利益無關?
行為人為工讀生,從事公眾服務,為企業經營者之使用人或受雇人
可受公評之對象,自然包括行為人本身及企業經營者
尤其依民188之規定,雇用人對於受雇人有求償權
顯然行為人可受歸責之程度較重,連帶責任不過為保護受害之第三人
有故意或過失者,仍為行為人(工讀生),就第三人而言,亦為企業經營者本身
僅評論該工讀生之行為,仍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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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30.229
推 cyber0305:依f大的見解,那這個事件的主體應該是"企業經營者"跟 07/07 23:10
→ cyber0305:"殘障人士",而b大卻只專營於工讀生上,甚至公佈姓名 07/07 23:11
※ 編輯: foone 來自: 220.129.130.229 (07/07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