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vysky:感謝站方法務指正. 07/08 01:51
這篇討論其實跟消費者保護板沒什麼關係,但基於解釋站規的部分,我提供一下
本站法務的觀點。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的確這個部分解釋上的"他人",應該是解釋為以"本站使用者"作為對象,
其於站規第十條中亦明定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上述之違規行為明顯涉及特定個人權利,故提出者必須是權利人即被公開個人資料之人
提出。依據該違規行為所適用之"他人"範圍的解釋意旨亦的確是正如f兄所言。
但,由於此項違規行為屬於看板違規行為,所以一般法務並無權利涉入認定並處置,
若板主自行訂定出比此一規定嚴格之板規,也是依照板主訂定的板規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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