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轉錄]Re: [轉錄][白目] BXXXXXX事件 請停止並 …
時間Sat Jul 8 00:15:52 2006
※ 引述《annatasia (海邊漂來的翻車魚)》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Theater 看板]
: 作者: lovegygy (戀人手中櫻花草) 看板: Theater
: 標題: Re: [轉錄][白目] BXXXXXX事件 請停止並道歉吧...
: 時間: Fri Jul 7 23:19:47 2006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因此在原作者的推文之中所問的問題,
: 推 balxxxx:無限回圈了,應該是「誰憑什麼可以不讓我公佈姓名」 07/07 18:55
: 至少在批踢踢站規中,是禁止公佈姓名的。
解釋規定除就文意解釋外,仍應參酌其目的與保護之利益
關於第二項之規定:「於文章中公布他人姓名」
解釋上應限於PTT註冊之網友,且能與其在PTT之代號互相連結者
始為保護之標的,同時亦應在公益之範圍內排除其規定
蓋BBS係為匿名媒介,但仍不應與公益有違
否則
1、文中提及蔡康永、馬英九、阿扁等,豈不都違反規定,而應刪除或更改?
2、某網友 XX 在網站上詐欺多人,某被害者公布該人真實姓名
以利被害他人能尋求救濟,難道亦必須刪除?
可見光以詞釋意,顯然極為不當,究其實,不過為滿足個人之目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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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30.229
※ 編輯: foone 來自: 220.129.130.229 (07/08 00:16)
推 annatasia:以公眾人物比擬平常人 是否也是滿足個人之目的而已? 07/08 00:55
→ annatasia:再說以犯法比擬客訴事件 又是不是滿足個人之目的而已?ꐠ 07/08 00:56
推 danieljaw:不然何以ptt吐槽版要用同音字取代真名呢?? 07/08 01:22
→ danieljaw:批評政治人物太過之前林重謨委員也有來信關切過 不是? 07/08 01:23
→ danieljaw:B兄很難自圓其說這種舉動是為了社會公義 07/08 01:23
→ danieljaw:真要告起來的話 真的對B先生有利嗎?? 07/08 01:25
推 danieljaw:如果f兄願意指點一二 實在感激不盡 07/08 01:27
推 lawcloud:f兄所指的是正確的站規解釋 07/08 01:30
推 danieljaw:唔 那就變成不只是站規 而是法律的問題??~~ 07/08 01:47
推 lawcloud:站規的解釋我有發表一篇 你可以參考一下 07/08 01:49
推 lawcloud:而且站規不能只讀一半阿 第十條都沒人在看嗎?! 07/08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