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ohLih:在網路上公開別人姓名並不妥當 為此道歉是應該的 07/07 19:06
→ MohLih:姓名當然也是隱私權的一部份 該工讀生並非公眾人物 07/07 19:07
推 balence:李泰安本來也不是公眾人物,表特版更是一堆人公開姓名 07/07 19:10
→ balence:我只是想請版友給我一個標準 07/07 19:11
推 monologist:沒有必要到處貼吧,這個工讀生還真可憐= = 07/07 19:24
推 sggs:我覺得是誤會一場。i板主已有推文,請明察。 07/07 19:42
推 balence:陳小姐認為肢障者要安全的入場方式是「歡」,誤會? 07/07 19:55
→ MohLih:我倒認為原PO堅持公布姓名不願修文是很番的行為 07/07 19:56
→ balence:MohLih, 如果你還是提不出為什麼姓名是隱私權的依據 07/07 19:58
→ balence:我認為你只是在無限的循環論證。 07/07 19:58
→ MohLih:原PO也提不出自己有在網路公布他人姓名的任何資格或權利 07/07 20:03
推 balence:言論自由,禁止是例外,誰要舉證很清楚 07/07 20:05
噓 MohLih:那請原PO先提出公布他人姓名屬於言論自由的依據 言論自由 07/07 20:05
→ MohLih:不是用來這樣無限上綱如此放肆使用的 07/07 20:06
→ MohLih:給別人警惕也要有個限度 在網路公布姓名就是太過份的行為 07/07 20:08
→ balence:言論自由是原則,禁止是例外。例外負舉證責任 07/07 20:47
→ balence:MohLih,我反而覺得你把隱私權無限上綱 07/07 20:48
噓 MohLih:跟原PO這麼番的人繼續討論下去沒有什麼意義了吧 07/07 20:50
→ balence:呵,循環論證的人說別人番,這世界真是有鬼 07/07 20:55
噓 annatasia:名牌只有適用於工作場合 要不然他不工作時何必取下? 07/07 21:12
→ annatasia:看來辯論社的你技巧實在是不太高明 07/07 21:13
→ annatasia:第二 說"歡"是你的作風 不是說要求安全入場的方式 07/07 21:13
→ balence:呵,因為他對他的工作負責,不工作自然取下 07/07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