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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DW (就是這樣喵~)》之銘言: :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如果所言屬實,應屬於可公評之事,矧該工讀生既有識別之明牌 : : 自然有同意公開其姓名之默示,其目的亦係為服務品質之保證與瑕疵之救濟 : : 故他人公開其姓名並無不當之處 : 嚇死人了 : 辦公室也要我們上班出入一定要帶狗牌哩 : 這樣就表示我有同意給人家公開姓名到網路上的默示了? 如果你面對的是不特定人,則可認定有此默示 如果僅是公司內部識別之用,自然不得認有此默示 : 戴名牌的目的如果是在保證其服務品質和給予救濟之機會 : 原po已經客訴了,是否可算已達到目的? : 公開於網路上,有沒有超出默示(如果有)範疇? 客訴並無強制力,亦無監督該工讀生之可能,不能謂為已達救濟之目的 且此為可受公評之事,在公開場合表達意見,與媒體報導之表見自由並無二致 公開其姓名,亦為確認該事實為真實,符合言論自由之意旨 若公開於網路,係基於其他目的,自有不當之嫌 但若基於其服務公眾之事實,而其姓名識別之用意,亦在於保證自身之服務, 則公開該服務者之姓名,以舉其服務不良之事實,手段與目的自相符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30.229
ivysky:匿於ID之後的指述事實相對之人,是否也應具名? 07/07 22:24
ivysky:媒體報導若沒有作者,起碼還可以知道是哪家媒體. 07/07 22:25
balence:我有具名,就這樣。 07/07 22:32
balence:為什麼原文不具名? 因為這樣好像變成我來邀功 07/07 22:32
balence:同時ptt具名也不是傳統。 07/07 22:33
foone:我認為不須具名 07/07 22:38
ivysky:謝謝foone指教. 07/07 22:40
foone:言論自由不當然包括責任負擔,具名之言論,非言論自由之真意 07/07 22:40
foone:亦即,具名應有其義務,始有具名之必要 07/07 22:41
foone:ivysky太客氣了,還請批評指正 07/07 22:42
ivysky:以禮待有理之士,一直是我的原則吧~ XD 07/07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