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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質疑版主, 我只是要確定版規,版規既然應該要公開、明確, 這應該對吧?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並沒有.我堅持原觀點. : 此為個人意見,不代表板主群,有歧見時,我們會開板主會議. 版主的原觀點是 「並建議消費權益受損時,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這只是規定了公佈姓名的程序。 按照法律的反面解釋,好像只要先向企業反應了,就可以公佈姓名。 我也有先向京華城反應,但我還是不能公佈,不是嗎? 版主當然有權力訂定版規,但是你同一篇文的前後文不太一致, 如何讓人錯其手足? 我想你的意思是,不管有沒有先向企業反應,企業有沒有改善 員工是不是累犯,都不能公佈姓名,是嗎? 那你的但書就是虛話了,容易讓人誤會。 講那麼多,還是希望版規能明確。所以希望i版主能確定一下自己的個人意見。 : : 「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若有改善,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 : 那以我的例子,如果我去追蹤客服 : : 相信得到的反應一定是「你的意見我很重視,已經反應在內部訓練...」 : : 所以呢? 我就應該要相信他的話嗎? : : 我沒有辦法證實,京華城到底有沒有改。 : 我與京華城向來無涉(甚至不曾去過),無法代答. : 建議您對其求證及進行監督,如果您常去看電影或經過的話. : 事實上,我更希望您將原文修去員工姓名後,再次發文上來, : 讓更多人知道,共同為消費者權益把關. : : 我並不是要說,版主你的決定是錯的。 : : 而是,你的但書可行性有問題。 : : 或許你是覺得,某些case可以公佈姓名,某些case不行, : : 所以不想把話說死。 : : 而目前為止你又沒有辦法說清楚,那些可以那些不行 : : 這很正常,法條有限而行為無窮,法律要訂的明確本就不容易。 : 個人觀感的問題,實在很難再回答.敬請見諒. : 法律諸事,您比較精通,期望您將專長拿來幫助更多人..ex:進軍立法院..參與站務. 我覺得我在法律給我的保障裡儘量幫助身障者,就是幫助很多人了 : 以上,對本人意見仍有質疑時,請寫信到個人信箱討論,或請向站方申訴. : 不希望再佔用板面了. 我並沒有質疑你, 這篇也不是回覆s版主,應該沒有違背版規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7.154
lulalapig:個人私下以為 您這篇直接回版主信箱即可 07/09 13:56
balence:可是...版規不應該讓大家都知道嗎? 07/09 13:57
fdav:S板主說啦 本篇禁止回覆 要嘛你趕快自刪 要嘛就浸水桶~XD 07/09 15:45
fdav:大家都對板規沒問題 只有你有問題 當然自己寄信去問 若有 07/09 15:46
fdav:更動 板主自然會公告 現在你還想怎樣? 07/09 15:47
balence:我不是回s版主的文。 07/09 15:48
GuessTH:本篇禁止回覆,本篇之後如果該系列文章捲土重來, 07/09 15:51
GuessTH:將予不通知刪文,並視情況給予 劣文/ 水桶。 07/09 15:51
GuessTH:看清楚 不要在玩文字遊戲 07/09 15:52
balence:本篇和本系列是不一樣的。我回的是i版主的文。 07/09 16:02
balence:法律/版規的精確不是文字遊戲 07/09 16:03
fdav:那麻煩回我第二句 大家都對板規沒問題 只有你有問題.... 07/09 16:05
fdav:你要雞蛋裡挑骨頭那就等板主回來處理 我們這些路人對你的確 07/09 16:06
fdav:是沒辦法.... 07/09 16:07
balence:如果你可以證明每一個看版的人都覺得這條版規不用公開 07/09 16:13
balence:我就信你。 07/09 16:13
balence:否則的話代表大家發言,是不合適的。 07/09 16:14
fdav:問題是....板主若接受你的建議 認為要修改 自然會公佈在版面 07/09 16:51
fdav:你何必硬要po文而不用寄信問板主... 07/09 16:54
coolcut:給樓上的..他如果可以接納別人的意見..他早就做了 07/09 17:02
balence:第一、版規已經修改了。第二、版規公告是義務而不是權力 07/09 17:03
站規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我是依據站規詢問的,(我連質疑都沒有,只是要確定版規) 同時,版規也只有說,對於版主的判決應該要私下寄信, 並沒有版務、版規也要私下寄信。 即使有,版規也不能牴觸站規。 (罰則可以比站規更嚴,但站規給的權力不能剝奪) 我不是來鬧版的,版規應該要公告、明確, 這個要求很合理吧? ※ 編輯: balence 來自: 219.68.77.154 (07/09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