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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UMER板規(於2004/08/18由legist制定) 一、字體/語法 1.1 禁注音文 (注音文即d) 1.2 禁不選字文 (錯字明顯連篇者d) 1.3 禁粗口文(髒話) 以上初犯者警告之,要求改正並列入精華區中的灰名單觀察區。 24小時內未為改正則小d伺侯。 第二次犯者小d伺候加浸水桶一週。 累犯或屢勸不聽者,除d文外,加浸無限期水桶。 二、文章內容 2.1 禁止文不對題的文章 2.2 禁止標題不明的文章  ‧例如:「請問」、「可惡的黑店」、「懂法律的人救我」等 ‧請直接在文章標題說明要發問的內容。 2.3 禁止不符板旨的文章(板旨定義暫未定,確定後本條立即生效) ‧請至更適合的板詢問,如:Anti-ramp、Bunco板等。 2.4 禁止重複性文章(若精華區尚未建立該主題則不適用本條文) ‧請善用精華區 和 / 搜尋相關主題的文章。 2.5 禁止廣告文章 ‧文章內容意在為特定商家圖利者。但純粹是為板友回答問題 而進一步推薦之「白店」則不在此限。 2.6 禁止過短或無意義、附和的文章 ‧此部份無法一一舉例,請大家自律,板主將視情況而定。 2.7 禁止人身攻擊/閒聊文章 以上初犯者警告之,要求改正並列入精華區中的灰名單觀察區。 24小時內未為改正則小d伺侯。 第二次犯者小d伺候。 累犯或屢勸不聽者無限期水桶。 2.8 禁止使用 [公告] 作為標題首字         ‧[公告]僅板主得使用之,請板友改為其他標題首字。         以上初犯者,板主依職權應刪其標題[公告]之字樣,並列入精         華區中的灰名單觀察區。         第二次犯者,板主依職權應刪其標題[公告]之字樣,並浸其水         桶一週。         累犯或屢勸不聽者,板主依職權應刪其標題[公告]之字樣,並         浸其無限期水桶。 三、推文 請慎用推文功能,禁以推文做與該篇文章內容無關的灌水聊天 版友還是可以利用推文做與文章有關的感想回應,但不要拿來 聊私事或互開玩笑......等。 初犯者列入精華區中的灰名單觀察區,二犯者浸水桶一週。 累犯或屢勸不聽者浸無限期水桶。 四、建議板友po文時,除回文上有必要者外,請自行刪除過多的引文, 為免閱讀上之不方便。 五、其他 5.1 板主有權隨時增加板規(公布後立即生效)。 5.2 板主群事務繁重,恕不個別通知違反板規者。 如有觸犯板規之情形,板主除了砍文之外,將連同「證據」一 併移入精華區中的「灰名單區」,版友若發現自己的文章不見 或無法po文,請自行前往灰名單區中查看。 5.3 如何恢復PO文權利? 1) 有期限被浸水桶者期滿請來信告知板主。若未主動告知板 主視同放棄po文權利,板主群「不會主動」恢復你的po文 權利。 2) 無限期被浸水桶者恕不接受復權,請板友發文時務必自律。 5.4 若對板主對文章內容之判定或裁決不服,請私下mail給板主。     六、板規之增加、刪除或變更       6.1 若板主有增加、刪除或變更板規,應公告PO文其增加、刪除或         變更之新舊板規之文字,並置底公告一週。       6.2 板友若認為板主其增加、刪除或變更之板規有所不妥,應先PO 文給板主建議,若板主不能提出合理之理由為其增加、刪除或         變更之板規為解釋,板友得要求板主舉辦期間合理的投票,讓         所有板友能針對該增加、刪除或變更之板規作表決。板主不得         拒絕接受板友的表決結果。若板主拒絕舉辦期間合理的投票或         拒絕接受板友的表決結果,板友可向生活娛樂館或是購物名店         街之小組長檢舉該板主瀆職之行為並可連署罷免之。       6.3 若板主有增加、刪除或變更板規,該板主應於精華區內有關板         規之文章,署名自己的ID、其增加、刪除或變更之板規之新         舊板規之文字,以及增修條文之年月日,以示負責。若板主在         板友的督促之下仍未依此規則行事,即可視為瀆職,得比照前         條(6.2)為相同之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38.27 ※ 編輯: legist 來自: 218.175.21.129 (08/24 14:23) ※ 編輯: legist 來自: 218.175.21.129 (08/24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