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amaha:推...熱心的路人,合購版真的很溫馨 ^^ 59.104.164.179 03/26
首先 不知道這樣的標題何不合板規^^
如果要被刪文的話 請版主先別浸我水桶啦
我是真的想幫大家> <
再來 我想先和大家說一下就我所了解的"報案"意義及法律效果
一般的流程會是
受害者報案--->警察調查--->報請檢察官偵辦(通常是警察證據調查的差不多了)
--->偵查終結---->起訴或不起訴---->法院審判---->判決(無罪或有罪)--->上訴
---->案件確定--->執行(壞人坐牢去)
以上的過程就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從開始到完結
這只會導致一個結果 就是壞人會受國家制裁坐牢去!!!
但是與受害人獲得賠償是"一點關係也沒有的"
在這整個程序裡面
受害人只擔任一個角色 就是告訴警察和檢察官有這個壞人在做壞事
要國家代替月亮來懲罰這個敗類
也許再加上一個證人的角色 就是證明壞人做壞事的證據
所以 就算大家都跑去報案
得到的效果 就是國家啟動刑罰權而已
一個人去報案 警方就會針對這個壞人所有的犯罪去調查
報案的結果是及於整個犯罪事實的
要獲得賠償 是屬於民事的範疇 也就是說 必須靠民事訴訟或和解、調解等程序
至於警方所說的"受害者才有權獲得賠償"
其實是基於刑事訴訟法中附帶民事訴訟的條文
白話來說 就是在上述流程中的"法院審判"中
可順便提起民事訴訟
這樣法院可以在審判刑事時順便審判民事
如此程序、證據等都可以連接通用
可節省司法資源
然而可以提起這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 只有因正在審判的這個壞人而受有損害的人
所以這是警方這樣說的原因
但其實 在這個民事訴訟中 我們可以用"追加當事人"的方法
依次把所有的受害者都加進去 然後推派幾個代表去進行訴訟(選定當事人)
還是可以進行全面求償的動作
如果網友重複在南北各地報案
可能會造成一個情況
就是上述的程序重複的進行(同一個被告 不同的告訴人 不同的附帶民事訴訟)
或者演變成判決矛盾
或者在警方之間就會有搶案(好破案的案子)推案(難破案的案子)
等併案的壞處浮現
我的建議是只要以有人報案 有警方在積極調查就可以啦
只要警察找出這個壞人
可以針對這個人先提起民事訴訟(先去假扣押他 如果未成年連父母的一起扣)
全部受害者跑去報案不見得好
還會加重警察的負擔(作筆錄真的很辛苦的)
只要所有的受害者有持續保持聯繫 或組成自救會
要聯合求償其實並不是難事^^
也許有人會有更好的建議
以上只是我就自己淺薄的法律知識和接觸過的實務面來回答
如果有更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
應該會有更好的建議吧!!
請大家多多提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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