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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好像很囉唆...) 這幾天大家為了互相聯絡所花費的金錢,比如說手機費,傳真電話費,影印費等等, 都可以當作是賣方不履約,而使買方所受的損失。(條文要查一下才知道) 在民事訴訟或是和解的過程中,可以提出一併求償。 == 但是律師費就不算啦。 == 本件應該不是侵權行為, 應該是契約部分的債務不履行才對。 詳細內容要再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193.252
qaazzz:債務不履行恐怕無法提出附民... 203.73.247.134 03/26
FunnyChen:我覺得當事人可能會出來和解.....221.169.193.252 03/26
FunnyChen:而且我怎麼看都覺得是契約的未履行的問題,跟221.169.193.252 03/26
FunnyChen:侵權行為無關,畢竟當事人是純粹經濟上損失221.169.193.252 03/26
Arielee:是說依民法226:得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嘛?? 61.62.136.5 03/26
sindyhuang:契約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為都有構成吧218.166.122.119 03/26
sindyhuang:純粹經濟上損失不是這樣用的218.166.122.119 03/26
sindyhuang:他騙走了大家的錢是財產權的損害了218.166.122.119 03/26
FunnyChen:金額不算是財產權的一部份,是純粹經濟上利益 59.104.34.11 03/26
FunnyChen:打錯,金錢。債總教科書是這樣說的。 59.104.34.11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