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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妹的拙見,未必純熟精確,有錯請指正!謝謝大家! 1.就刑事部份而言, A. 訴訟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刑事訴訟因為較可能侵害人權,所以由檢方扮演過濾的角色。 本案可能檢方認為是〝小案件〞,或是檢方想簡單脫手, 而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不起訴 或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來緩起訴, 這時候,各位的態度非常重要! 因為就算檢方為不起訴或緩起訴,告訴人(就是有去警局備案的被害人)還是可以 再議以保障訴訟權。 所謂再議是請檢察官的上級來審查檢察官的處分是否適當。 但是有一個例外,經所有告訴人同意,就不能再議, 這個案子就確定了,不能再起訴,而且是其他未告訴的人都不能再去告。 所以如果各位決定告到底的話,要表現出堅決的態度, 尤其是被推派去的代表, 不要讓檢方誤以為大家都同意檢方的處分,保留可以再議的空間。 B. 另外,我覺得最好的辦法如下 (但可惜我不是檢察官,要看承辦檢察官怎麼做) 如果檢察官要做緩起訴處分, 大家可以哀求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命ilovehow向被害人 道歉、立悔過書、和損害賠償……(不過損害賠償要ilovehow同意) 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還要加計利息) 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時間耗費、精神折磨…但我覺得後者很難成立), 重點是,這是具有執行力的。 這應該是最快的途徑,而且ilovehow如果不乖乖在一定期間內履行的話, 就會被撤銷緩起訴唷。 2.就民事部份而言, 依ilovehow的年齡及無業身分,我非常懷疑她到底有沒有財產可供清償, 大家匯給她的錢還剩多少? 就算現在和解,她真的有錢還給大家嗎?她真的會還錢嗎? 我覺得無論民事上要採取何種途徑,應該先聲請假扣押,免得她脫產, 也可以保全現有銀行戶頭內的錢。但假扣押可能有先提供擔保的問題。 庭外和解→要經公證人公證,才具執行力 (20萬以下公證費用只要1000元) 起訴→ 1.當庭和解 (和解成立還可以退一半裁判費) 2.10萬元以下,小額程序 + 強制調解 3.50萬元以下,簡易程序 這三者都有執行力。 不過民事程序最好還是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忙, 因為一些小細節沒處理好就很容易白忙一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5.238
duduchiau:推你 寫得很好喔^^ 218.169.10.61 04/02
oasis:推:)若ilovehow願意簽本票執行應該也蠻快的吧218.167.207.227 04/02
※ 編輯: niny 來自: 218.166.215.238 (04/02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