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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每個被害人都有獨立的的告訴或自訴權, 不會相互影響的,所以即使最後檢察官做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每個告訴人(即被害人)都可以獨立提起再議, 告訴人之ㄧ同意該處分,亦僅該同意之人不得行使再議權 並不影響其他告訴人行使再議權, 另外,縱再議聲請遭上級檢察官駁回時, 告訴人亦得委任律師聲請直接交付審判(強制委任制) 所以如果大家堅決不原諒他的話,還是可以起訴他的啦 只是要考慮律師費的問題,目前行情價依地區不同 南部一個審級大約是3-4萬元以上(看律師) 北部大約是5-6萬元以上 另外民事部份 如果最後刑事沒有起訴不能提起刑附民的話 這個事件屬財產糾紛,金額亦可能沒有超過10萬元 依規定,需要於起訴前先申請調解的 不過即使超過10萬亦可以聲請調解 而且,如果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於訴訟和解(也就是大家說的庭內和解) 也就是說笑力何確定判決ㄧ樣啦,得為執行名義! 而且於調解過程中亦可以聲請凍結對方處分財產等(類似假扣押) 結論:如果檢察官能做成緩起訴處分 並命對方給付相當金額賠償被害人(也就是大家)是最好 因為經記入緩起訴處分書內之賠償處分亦得為執行名義 這樣即便未進入實質審判不能提出刑附民 大家也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也可以省下訴訟費) 另外,如果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的話 對大家是比較吃虧,因為不起訴不能一並命對方賠償 大家只能提出民事調解聲請 不過調解聲請亦無須付起訴費 所以只要能調解成立,對大家也是有好處的啦(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如有錯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3.119
liiko:^^" 效力打成笑力了^^" 218.166.59.143 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