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iko:^^" 效力打成笑力了^^" 218.166.59.143 04/02
原文恕刪^^
每個被害人都有獨立的的告訴或自訴權,
不會相互影響的,所以即使最後檢察官做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每個告訴人(即被害人)都可以獨立提起再議,
告訴人之ㄧ同意該處分,亦僅該同意之人不得行使再議權
並不影響其他告訴人行使再議權,
另外,縱再議聲請遭上級檢察官駁回時,
告訴人亦得委任律師聲請直接交付審判(強制委任制)
所以如果大家堅決不原諒他的話,還是可以起訴他的啦
只是要考慮律師費的問題,目前行情價依地區不同
南部一個審級大約是3-4萬元以上(看律師)
北部大約是5-6萬元以上
另外民事部份
如果最後刑事沒有起訴不能提起刑附民的話
這個事件屬財產糾紛,金額亦可能沒有超過10萬元
依規定,需要於起訴前先申請調解的
不過即使超過10萬亦可以聲請調解
而且,如果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於訴訟和解(也就是大家說的庭內和解)
也就是說笑力何確定判決ㄧ樣啦,得為執行名義!
而且於調解過程中亦可以聲請凍結對方處分財產等(類似假扣押)
結論:如果檢察官能做成緩起訴處分
並命對方給付相當金額賠償被害人(也就是大家)是最好
因為經記入緩起訴處分書內之賠償處分亦得為執行名義
這樣即便未進入實質審判不能提出刑附民
大家也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也可以省下訴訟費)
另外,如果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的話
對大家是比較吃虧,因為不起訴不能一並命對方賠償
大家只能提出民事調解聲請
不過調解聲請亦無須付起訴費
所以只要能調解成立,對大家也是有好處的啦(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如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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