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vilmask (奕之華)》之銘言:
: : 關於物品免費,但收取物流費的case,
: : 我找到了特種買賣的第19條:
: 我記得哪位板友曾說過,消費者也要負產品復原之責
: 所謂的復原除了產品本身之外,還包括產品的所在。
: 復原產品所在,亦即你需要花一點代價Orz。
: 這真是麻煩的狀況呀
幫你引法條好了....這樣看起來是指消費者自付運費將商品退回時,
至少可退回物流費嗎?
消保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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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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