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psc (在顯一次神蹟吧)》之銘言:
: 3月25號在五股X莎購買了41000元的家具
: 訂金先付一萬
: 訂單上面寫的交貨日是4月10號
: 可是一直到今天他還沒辦法交貨
: 打電話溝通感覺他態度也不是很積極的再處理
: 最後一次打電話去還跟我說要不然你不要買 訂金他沒收
: 真是OOXX到最高點
: 剛爬了一下文和看了一下精華區
: 我這個好像不屬於七天鑑賞期的範圍內
: 整個感覺很差也不想在那邊購買了
: 請問有方法可以把我那訂金要回來嗎
: TKS!!
當店家收了定金時,你們之間的買賣契約就成立了(民248)。契約一旦成
立,他對你就有給付那個家具的義務,你也有將餘款付給他的義務。換句話說,
他對你就有了請求付出餘款的權利,你也對他有了請求給付那個家具的樣利。也
就是說,當他事後交不出家具,那就是違約了。
違約了又有什麼效果呢?民法249條第三款中說:「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
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店家不給解釋還態度不積極不想處
理,又說不然你不要買,這就可以認為這個買賣契約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可以歸咎
給店家(受定金當事人),所以依照民法249條第三款來看,只要你們沒有先講
好要是對方違約要怎麼辦的話,那就是適用民法。民法這麼規定了,所以那店家
除了該把訂金還你之外,還得再賠你一倍的定金!這就是你的法律依據。
上文有用到之法條,列於下方可參考。
另亦可自行參閱民法第245-1條以下的條文。
民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 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註:
可參考本板第1389篇,我回的一篇文章,標題是:
「[問題] 我付了訂金 但是後來店員說沒貨 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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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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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gist 來自: 163.14.5.93 (04/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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