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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psc (在顯一次神蹟吧)》之銘言: : 3月25號在五股X莎購買了41000元的家具 : 訂金先付一萬 : 訂單上面寫的交貨日是4月10號 : 可是一直到今天他還沒辦法交貨 : 打電話溝通感覺他態度也不是很積極的再處理 : 最後一次打電話去還跟我說要不然你不要買 訂金他沒收 : 真是OOXX到最高點 : 剛爬了一下文和看了一下精華區 : 我這個好像不屬於七天鑑賞期的範圍內 : 整個感覺很差也不想在那邊購買了 : 請問有方法可以把我那訂金要回來嗎 : TKS!!   當店家收了定金時,你們之間的買賣契約就成立了(民248)。契約一旦成 立,他對你就有給付那個家具的義務,你也有將餘款付給他的義務。換句話說, 他對你就有了請求付出餘款的權利,你也對他有了請求給付那個家具的樣利。也 就是說,當他事後交不出家具,那就是違約了。   違約了又有什麼效果呢?民法249條第三款中說:「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 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店家不給解釋還態度不積極不想處 理,又說不然你不要買,這就可以認為這個買賣契約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可以歸咎 給店家(受定金當事人),所以依照民法249條第三款來看,只要你們沒有先講 好要是對方違約要怎麼辦的話,那就是適用民法。民法這麼規定了,所以那店家 除了該把訂金還你之外,還得再賠你一倍的定金!這就是你的法律依據。 上文有用到之法條,列於下方可參考。 另亦可自行參閱民法第245-1條以下的條文。 民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 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註: 可參考本板第1389篇,我回的一篇文章,標題是: 「[問題] 我付了訂金 但是後來店員說沒貨 請問 …」 -- 消費者◢██ ◢██ ◢█◢◢██ ◢◢█◢███◤◢██ 站起◢◤◢◤◤◢◤◤█◤◢◤ ◤◤◢◤◢◤█◤◤ ◢◤◢◤ 來◢◤◢◤◢◤◢◤◢◤██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4.5.93 ※ 編輯: legist 來自: 163.14.5.93 (04/18 20:08) ※ 編輯: legist 來自: 163.14.5.93 (04/1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