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onsum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LTW (COKE)》之銘言: : 但是三十二條後面有一段話補習班收據都沒有印到~ : 第卅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一 學生自繳納全部費用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預收費用於約 :         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 :         過之部分應全數退還。 :       二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 :         之半數。 :       三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費用得全數 :         不予退還。 :  ꄊ: @   前項繳納費用以全期實際約定繳納金額為準,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 : 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我打算把法條印下來~直接去補習班理論~~~   對不起,由於板主個人的疏失,原先精華區中的關於補習班的法令,只是「 草案」(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草案),而非有強制性。   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的正式條文(而非草案),原先已有PO過了 ,但是它跟草案似乎還有些異同,而個人卻忘了放進精華區,實在是疏失,請各 位板友再重新參考正式三讀通過的條文。若有相異之處,實在是抱歉!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6.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