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TW (COKE)》之銘言:
: 但是三十二條後面有一段話補習班收據都沒有印到~
: 第卅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一 學生自繳納全部費用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預收費用於約
: 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
: 過之部分應全數退還。
: 二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
: 之半數。
: 三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費用得全數
: 不予退還。
: ꄊ: @ 前項繳納費用以全期實際約定繳納金額為準,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
: 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我打算把法條印下來~直接去補習班理論~~~
對不起,由於板主個人的疏失,原先精華區中的關於補習班的法令,只是「
草案」(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草案),而非有強制性。
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的正式條文(而非草案),原先已有PO過了
,但是它跟草案似乎還有些異同,而個人卻忘了放進精華區,實在是疏失,請各
位板友再重新參考正式三讀通過的條文。若有相異之處,實在是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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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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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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