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我和同學共四個人,最近正在找房子
不過由於時間不能配合的關係,所以就先部份的人去看房子
回來後他們超滿意的,於是我們就下訂金了
每個人各付2500
不過等我實際看過房子後,發現實際上並不是那麼好
於是想退出
同時,我也另外找了房客補進去,實際上並沒有影響到任何人
但是這時房東卻要求我要付他"車馬費"
因為他事後還要帶這些人去看房子
說要扣我的訂金....500元...
我覺得這是很不合理的
我甚至想要求他開張收據給我
如果他自認他合理的話
他沒什麼好心虛的,大可開張證明給我
我再向消基會反應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房東要求扣我的訂金
這樣是合理的嗎?
於法有據嗎??
另外,我想問,關於租屋訂金的部份,若是還沒搬進去,也沒簽約
可以反悔嗎?
在法條方面有類似的管束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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