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thcat (如思貓)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租賃-想提早解約
時間Thu Apr 28 09:52:43 2005
租房子真的是一門大學問,如果想要臨時解約,只有兩個字 "認栽"
我的狀況是:看房時白天去一次,晚上去一次,最少停留10分鐘,都沒問題
房間隔局超讚,離火車站又近,所以雖然貴了一點,但我還是一次付半年 + 押金
總共是28000
住進去之後才發現 "離火車站太近了"
我兩次去看房時,真的很巧都沒有火車經過
(廢言~我才剛下火車,短時間當然不會有車班,又不是台北站)
住進去第一天就發現火車聲聽得非常清楚
到了晚上,發現原來晚上火車也是很多的(不懂台鐵為啥會虧?)
尤其鄉下地方,那種噪音變成了一種魔音,真的無法入眠
到了第五天,我真的受不了了,向房東道歉,告訴他我真的無法住下去
我願意賠償,我只住了五天,可是我願意賠第一個月的房租和一個月的押金
總共是 8000 元,請他把其他的錢還我
可是他說不可能,經我苦苦哀求,他只肯退我一半
還說他朋友在台北當房東,是連押金也不退的
哇咧~~只住五天,要價14000??我寧願去住大飯店
所以我就到據說是為無殼蝸牛的福利而設的ㄨ媽媽網站,詢求法律上的支持
因為我找到
民法 第二編 債編 第二章 第五節 租賃 第424條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噪音嚴重影響到我的作息,已經 "危及" 我的 "健康" 了,
心裡就想自己應該很有勝算,再來就是存證信函了
結果數天後,有律師打電話給我,第一句話就是:小姐,你在法律上比較不利哦~~
啊~啊~啊~~
原來法律真的不是保障好人的(這種話應該不能拿去法律板說吧?)
我到這時才知道,所謂 "對消費者有利之解釋",在這裡是不適用的
因為所謂的 "瑕疵" 指的是房屋本身,不是環境
他的解釋是:
火車站本來就存在不是嗎?(對~我沒想到是我的錯,但房東應該善盡告知義務)
你搬進去應該已經設想到所有的問題了吧?(那時沒火車啊~鄰居都說很安靜啊~)
房東總不能讓每個人都試住七天吧?(平白賺兩個月,再租給別人,到底那裡不好?)
總歸一句話:
是 你 自 己 的 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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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噪音,沒遇過真的不可能知道,平常我們坐火車,因為背景音很大,根本沒感覺
比方說在月台,空間開放,雜音很多;在車廂內,噪音持續,五分鐘就疲乏了
可是我的房間是密閉,而且噪音不定時出現,誰能未住先知??
看房時錯就錯在,應該要留在房間內半個小時以上,
可是你還沒租房,房東願意陪你待著嗎?
其實法律條文,並沒有明說 "只限於房屋本身",
"供居住之處所" 以我淺薄的常識認為:當然也可以解釋為包含環境啊~~
唉~~這就是學法律與沒學法律的不同,不然要律師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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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egist:謝謝你的分享 不過不應該一次繳半年的租金...218.168.242.215 04/28
推 legist:因為要認清 錢只是出了口袋 就很難拿回來了...218.168.242.215 04/28
推 baijee:讓我想到火線追緝令裡布萊德彼特的房子XD 59.105.51.229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