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2~3星期前我弟弟向代銷中心以現金及刷卡方式付了6萬元訂了間房子
後來家人與弟弟意見紛歧以致現在要退訂
代銷中心的說法是:我們公司是可以全額沒收的,
現在只能退一半,但我會幫你爭取。
至於刷卡1萬五千元的部份是無法刷退的
要將合約書、訂單及收據歸還公司再簽切結書
3個禮拜後再看公司退多退少。
我的想法是:我能以代銷中心收取訂金後才提供合約審閱期為由
主張違反公平法第24條而全額退費嗎?
又~3個禮拜後或許代銷中心已結案找不到人了,現在又不肯言明退多少
若將訂單交出又簽下切結書後只能任人宰割了嗎?!
又~不動產說明書中載明毀約沒收15%金額,這是指訂金嗎?
感謝各位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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