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g (maggie)》之銘言:
: 約2~3星期前我弟弟向代銷中心以現金及刷卡方式付了6萬元訂了間房子
: 後來家人與弟弟意見紛歧以致現在要退訂
: 代銷中心的說法是:我們公司是可以全額沒收的,
: 現在只能退一半,但我會幫你爭取。
: 至於刷卡1萬五千元的部份是無法刷退的
: 要將合約書、訂單及收據歸還公司再簽切結書
: 3個禮拜後再看公司退多退少。
: 我的想法是:我能以代銷中心收取訂金後才提供合約審閱期為由
: 主張違反公平法第24條而全額退費嗎?
依不動產(成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之規定,
至少有五日的契約審閱期.
您可依取得契約起算五日,或按該公司另訂優於五日的審閱期.
一般超過五日契約審閱期,卻又仍未正式簽約的話,
代銷公司或可稍讓步,但若已簽約又超過五日了,就很難取回訂金及簽約金.
最好的方式是找出其廣告或任何宣傳方式中與契約中不符的項目,
做為退訂的手段.
另: http://www.ftc.gov.tw/2000010129991231106.htm
以上連結所示:收受定金前提供契約供五天審閱
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簽約前充份審閱契約之權利,公平會業於
八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中達成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
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
公平之行為︰
1.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2.在與客戶簽約前,未提供充份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3.於客戶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且拒絕返還客戶
為保留交易機會所繳付之款項。有無正當理由,由建商負舉證責任。
本決議公平會已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函中華民國建築投資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其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以上為行政院公交會的網站內之網頁內容)
按此內容所示,代銷中心的確已違反1.項,但其於收取訂金後提供契約予客戶(原作)後,
又已逾五日(按原作所PO內容,推論已逾五日),是否仍適用上開所論,就不得而知了,
請洽公交會或相關單位,詢明解答吧!(並且請回報結果,因我也很想知道~謝謝!)
: 又~3個禮拜後或許代銷中心已結案找不到人了,現在又不肯言明退多少
: 若將訂單交出又簽下切結書後只能任人宰割了嗎?!
: 又~不動產說明書中載明毀約沒收15%金額,這是指訂金嗎?
指訂金+簽約金,若訂+簽超過15%,以15%為上限.
: 感謝各位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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