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izumi (myizumi)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討論] DELL
時間Sun Jun 28 16:07:49 2009
參考台北地院94年消簡上字第7號判決
消費者這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且沒有值得保護的信賴
告很難告的贏吧
只能期待戴爾自行出貨囉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這是司法院法學資料查詢系統
法院名稱 選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選 民事
判決字號 自己輸入
94 常用字別後面自己打 消簡上 號碼打7號
案例事實就是當初電漿電視的事情
廠商若要出貨要賠六千萬
法官又不是白痴
王澤鑑大法官 也有說過這種標價錯誤情形叫廠商出貨這是不合理的...
意思表示錯誤的規定是要調和當事人的利益
不能全部都認為相對人(簡單講就是買受人啦)佔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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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11.19
推 mike365404:不出貨就要退給已匯錢的人,對他來講應該也蠻麻煩的 06/28 16:10
→ solsol:也就電匯的比較麻煩而已 06/28 16:12
推 SmallBeeWayn:至少給個網址或摘錄吧....這樣怎麼討論啊 06/28 16:12
※ 編輯: myizumi 來自: 220.131.11.19 (06/28 16:19)
※ 編輯: myizumi 來自: 220.131.11.19 (06/28 16:22)
→ mars0510:但是電匯的應該也不少~ 小弟就是電匯的 06/28 16:45
推 legist:電匯+1 06/28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