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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台北地院94年消簡上字第7號判決 消費者這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且沒有值得保護的信賴 告很難告的贏吧 只能期待戴爾自行出貨囉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這是司法院法學資料查詢系統 法院名稱 選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選 民事   判決字號 自己輸入   94 常用字別後面自己打 消簡上  號碼打7號 案例事實就是當初電漿電視的事情 廠商若要出貨要賠六千萬 法官又不是白痴 王澤鑑大法官 也有說過這種標價錯誤情形叫廠商出貨這是不合理的... 意思表示錯誤的規定是要調和當事人的利益 不能全部都認為相對人(簡單講就是買受人啦)佔有優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11.19
mike365404:不出貨就要退給已匯錢的人,對他來講應該也蠻麻煩的 06/28 16:10
solsol:也就電匯的比較麻煩而已 06/28 16:12
SmallBeeWayn:至少給個網址或摘錄吧....這樣怎麼討論啊 06/28 16:12
※ 編輯: myizumi 來自: 220.131.11.19 (06/28 16:19) ※ 編輯: myizumi 來自: 220.131.11.19 (06/28 16:22)
mars0510:但是電匯的應該也不少~ 小弟就是電匯的 06/28 16:45
legist:電匯+1 06/28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