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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zmantalk (來練肖話)》之銘言: : ※ 引述《eshew (eshew)》之銘言: : : 標題: Re: [新聞] 標錯價不認帳 戴爾遭罵騙肖 : : 時間: Sun Jun 28 20:41:49 2009 : : 嗯,但是戴爾拿出88條第一項之後契約法部分大概就玩完了, : : 戰場會轉到侵權 : : 所以會讓戴爾重傷的是184條第一項前段,不是買賣標的物給付請求權 : 就我了解 : 184第一項前段必須限於『權利』,而dell這些眾多受害者之中,有損失的應該 : 只有『債權』,但債權必須要在契約成立的狀況下,才會有所謂『過失或故意不法侵害 : 他人之權利者,負賠償責任』,除非有其它債發生的原因,不然如果戴爾一直不肯契約成立 : 似乎受害人也無法用侵權來主張 p.s前半段白字部分,不懂可以稍微瀏覽就好 所謂的侵權行為,應該分成"責任成立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範圍的侵權行為"依序而為評價 責任成立的侵權行為,指的是"使侵權主張為有理由",核心乃其保護法益, 可能是單純的法律上利益,也可能是"權利",而分別該當於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 與184條後段. 目前實務上認為,債權乃純粹經濟上損失,而為184條後段的保護法益.須以"故意""背於 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為要件,權利人舉證程度較184條第一項前段為高,訴訟上成立門 檻亦較嚴格,其理由不外乎債權之存在不具統一之公示方法,第三人無法查知; 然而在契約當事人之間存在有信賴關係,此理由能否成立?又或者例外在契約當事人間, 將"債權"視為184條第一項前段的"權利",或容有其他學理上的探討空間. 是者,以債權而為主張,於本案將導致舉證責任上的複雜度提高,以及成立門檻的嚴格化. 此即我不願以債權為主張,而以"人格權"所衍生的"表意自由權"作為184條第一項"權利" 的理由. : 所以難應該是難在讓『契約成立』,契約沒有成立後面的討論就沒有意義 此即我所主張,戴爾事件的受害人應踴躍舉證""戴爾的這一系列訂購流程,如何讓一個消費 者信賴他是有意與你締結契約""的原因.契約不成立,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鍊將被中斷, 消費者之於原告地位的請求也將為無理由. : 但個別情況判斷太過於複雜,如果先不談消費者購買後轉賣的情況 購買後轉賣,是契約成立後,消費者對於戴爾的定型化約款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乃屬戴爾如何向買受人主張競業損害賠償的問題. 轉賣的情況下,是否構成營業行為而使買受人不受消保法保障,亦為次要 : 就是假設消費者為最終消費者,亦即是消保法所規範的對象 那麼 : 定型化條款有爭議的部份為必須公開揭示使消費者知悉部份,這部份必須要消費者在整個 : 付款流程中,戴爾的所有網頁均無告知『消費者付款只是參考,必需戴爾承認才算交易 : 成立』這樣戴爾才算有完成公開揭示的任務,此定型化條款才有效力。 : 如果單純只有於付款事後告知,我認為並不符合公開揭示,並且此時若無明文規定,回歸 : 至『交易習慣』(參照民法第一條),此時參照其它相類似的購物網站,消費者在網站 : 付款後是否就算交易成立呢?若是,則應認交易(契約)成立 : 但網上付款流程中戴爾有在這些網頁中有註明,訂單只是參考,必需要處理或再承認, : 那麼消費者可以主張以『字體太小或放在不顯眼』主張該規定不存在嗎?我認為可能性 : 低,但並非無爭執點(因為我沒實際從頭跑完整個流程) : 所以,戴爾有無明確在線上購買的流程中明確表示『消費者付款只是參考,必需戴爾 : 承認才算交易』 戴爾的結帳程序共有四步驟,送貨資訊填寫--結帳方式選擇--確認並提交訂單--完成提交 "訂單僅為參考"等字樣,為消費者提交訂單後方為通知,於前三步驟消費者發出訂單前, 無從自網站上查知,是故所謂"等候戴爾承認"等字樣僅屬事實行為之通知,不具法律效果, 亦非定型化買賣契約之內容.該內容"不成立" : 會比戴爾有沒有叫消費者去付款或匯款或完成整個線上購買流程重要 : (參照消保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另外如果非屬消保法保護的範疇內,只能依民法第153、154規定尋求契約成立的依據 : 已大多前述,故不予贅述 : 若是在『契約不成立』的前提下,我覺得個人資料的給予是可以主張的 : 不過是必須以民法第245條之一締約上之過失來看,因為消費者留下了自已的隱私資料 隱私資料部分,可於184條第一項前段主張戴爾侵害消費者隱私權,進而主張精神上損害 賠償;締約上過失部分,245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以戴爾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且限於契約之信賴利益,目前所知的消費者締約成本的花費(信賴利益), 僅局限於電匯手續費30元以及信用卡手續費,以245-1為請求對消費者而言,代墊了 1000元訴訟費拿回30元電匯手續費,勞力時間與獲償金額不成比例 然則,能否以245條之一第一項,作為184條第二項所稱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進而消費者以184條第二項為隱私權侵害主張?容有討論空間(184條第二項的舉證比 第一項前段容易多了) 其實若表意自由權侵害部分成立,直接在訴訟上一併請求隱私侵害的賠償, 就不需要另行主張隱私權侵害了 茲予補充,後段恕刪 -- 得罪了恁爸還想逃? 留一手一腳來再說!
kokora:經快速付款留下卡號按傳送的瞬間 就已經產生一定信賴了 06/29 04:25
kokora:即便是透過加入會員購物的 也不應該與信用卡輸入綁在一起 06/29 04:26
偏偏我用電匯....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24.43.222 (06/29 04:47)
Mikli:推這篇 06/29 06:32
Mikli:但如果最後確實走到侵權行為這條的話,我想八成已訂貨鄉民大 06/29 06:45
Mikli:概都會打退堂鼓。締約成本其實會去匯款的鄉民並不會在乎了。 06/29 06:46
Mikli:因此如果鄉民真要訴訟,argue非要約引誘才是大家期待的結果~ 06/29 06:53
Mikli:eshew大的電匯行為當然也俱備信賴的外觀啊~~XD 06/29 06:58
eshew:代爾大概在等這件是無疾而終吧 ˊ ˋ 06/29 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