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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來了 XD 想請教各位板大一個程序上的問題。 我和我同學申訴某補習班後,教育局的處理方式令人無法接受(只退費兩千元) 於是我們決定提起二次申訴。 一開始我們是分開申訴的,因為申訴人不能有兩個名字。 但是準備提二次申訴的時候,我們覺得內容幾乎一樣那就一個人當代表就好啦 所以只用我同學的名字提起二次申訴(在申訴內容內加註我)。 也準備在十一月底開會了。 想請教的是,這次調解的效力有及於我嗎? 還是我也必須自行提起二次申訴才可以呢? p.s. 我有打電話給消保室的人(依照公文上面留的聯絡電話) 他說我只要當天一同到場跟消保官說明就可以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4.179
roura:說一下我的看法:至少要跟消保官說過,讓文件上有你的名字~ 11/01 13:53
timmys:沒錯 跟消保官講就可以了 :D 11/01 17:30
fareware:謝謝各位 ^^ 準備十一月底調解去 !! 11/02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