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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一下囉~ -- Ref. http://tinyurl.com/pmxp6q 信用卡被冒用 自負額最多3000元 2009-05-16∣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九百萬名信用卡友務必注意,信用卡自負額將有重要規範!據相關草案規定,信用卡 辦理掛失前24小時內被冒用者,持卡人零自負額若超過24小時,原則上,最多只需負擔 3000元,失卡風險別再自己呆呆扛。 金管會本周頒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把原本只能以行政指導、 無法律拘束力的範本,提升到須受消保法規範層次,違者視同無效,最慢六月底前可望實 施,全體發卡行均須適用。 在彙整10項重要權益規範中,自負額部分,尤應注意。 銀行局官員說,信用卡如果遺失、被竊、被搶、詐取…等等,應儘速辦理掛失停用手 續,至於被冒用的損失誰來負擔?採3種情況規範。 首先,在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部分如果是辦理掛失前24小時內被冒用,或是冒用者 在帳單上的簽名,用肉眼就可以辨識出不同,如此被冒用的損失金額,全部由發卡行負擔 其次,在持卡人部分負擔自負額部分辦理掛失前超過24小時被冒用,持卡人自負額 以3000元為上限。官員說,以被冒刷10萬為例,民眾負擔3000元、銀行負擔9萬7000元。 再者,在持卡人須負擔逾3000元自負額部分。官員提醒,持卡人如果容許故意把信 用卡交給他人冒用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從事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是信用卡預借現 金被冒用持卡人須自行負擔損失,不受3000元上限規範。 官員提醒,若發卡行能證明已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冒用損失同樣須由持卡人負擔, 這情況主要有3(1)持卡人未在信用卡上簽名。 (2)持卡人怠於立即通知發卡機構,至於何謂「怠於」,採個案認定。 (3)卡片遺失或被竊後,持卡人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超過20天仍未通知發卡機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00.140
WaterDragonI:這篇要搭配小弟的文章一起看..... ^^ 05/17 13:07
WaterDragonI:文章代碼(AID): #17bSFFQW 05/17 13:07
pippen2002:糟糕?!有看沒懂?。重點是?? 05/18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