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UYIC (Celine Dion My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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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信用卡被冒用 自負額最多3000元
時間Sun May 17 01:14:50 2009
大家注意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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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 自負額最多3000元
2009-05-16∣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九百萬名信用卡友務必注意,信用卡自負額將有重要規範!據相關草案規定,信用卡
辦理掛失前24小時內被冒用者,持卡人零自負額;
若超過24小時,原則上,最多只需負擔
3000元,失卡風險別再自己呆呆扛。
金管會本周頒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把原本只能以行政指導、
無法律拘束力的範本,提升到須受消保法規範層次,違者視同無效,最慢六月底前可望實
施,全體發卡行均須適用。
在彙整10項重要權益規範中,自負額部分,尤應注意。
銀行局官員說,信用卡如果遺失、被竊、被搶、詐取…等等,應儘速辦理掛失停用手
續,至於被冒用的損失誰來負擔?採3種情況規範。
首先,在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部分:
如果是辦理掛失前24小時內被冒用,或是冒用者
在帳單上的簽名,用肉眼就可以辨識出不同,如此被冒用的損失金額,全部由發卡行負擔
。
其次,在持卡人部分負擔自負額部分:
辦理掛失前超過24小時被冒用,持卡人自負額
以3000元為上限。官員說,以被冒刷10萬為例,民眾負擔3000元、銀行負擔9萬7000元。
再者,在持卡人須負擔逾3000元自負額部分。官員提醒,
持卡人如果
容許或
故意把信
用卡
交給他人冒用、
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從事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是
信用卡預借現
金被冒用,
持卡人須自行負擔損失,不受3000元上限規範。
官員提醒,若發卡行能證明已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冒用損失同樣須由持卡人負擔,
這情況主要有3:
(1)持卡人未在信用卡上簽名。
(2)持卡人怠於立即通知發卡機構,至於何謂「怠於」,採個案認定。
(3)卡片遺失或被竊後,持卡人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超過20天仍未通知發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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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4.100.140
推 WaterDragonI:這篇要搭配小弟的文章一起看..... ^^ 05/17 13:07
→ WaterDragonI:文章代碼(AID): #17bSFFQW 05/17 13:07
推 pippen2002:糟糕?!有看沒懂?。重點是?? 05/18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