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cgs (007)
看板creditcard
標題[新聞] 循環息 判無效 法官:金管官員與銀行同掛
時間Thu Jun 11 07:57:33 2009
循環息 判無效 法官:金管官員與銀行同掛
更新日期:2009/06/11 07:01 王己由/台北報導、陳怡慈/台北報導
「消費者與銀行打交道,有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對抗的力量微乎其微…」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趙子榮,作成雙卡利率無效判決同時,更暗批主管機關金管會主委,多出身金融業負
責人、卸任後也轉任民間金融機構,顯然是銀行利益的代表,未顧及一般民眾的權益。
法官的判決引用學者意見,認為當前這波百年罕見的金融海嘯,背後一大原因就是金融監
督管理不夠嚴謹,證明金融業無法成功自律,國外信用卡的循環利率,多數採取風險分層
管理,國內在數年前也引進類似的概念,但目前多數利率卻仍維持在廿%,證明市場並未
發揮該有的機制、銀行也未落實風險分層管理的承諾。
政府公權力應介入恢復市場機制
判決理由說,信用卡循環利率都高達廿%,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消費者與銀行打交道,有
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對抗的力量微乎其微,當市場機能已失效,政府就應以公權力介入
恢復市場機制,消費者的力量才能發揮,靠市場競爭使利率回歸合理水位。
但銀行某種程度對循環息的壟斷,讓一般民眾無從藉著市場機制對抗,而代表政府公權力
的金管會,因多為銀行界代表組成,從主委卸任前後,都從事金融業或金融機構的法定代
理人,即可明瞭,自屬銀行利益的代表,一般民眾如立委未修法情形下,惟有藉著司法控
制的手段,才能調整這種極度不公平的現象。
中信銀:收到判決再決定上訴否
針對台北地院判只須償還本金給中信銀一事,該行信用卡處資深副總陳俊仁表示,還沒收
到判決書、無法回應。中信向來尊重司法判決,會在看到判決書內容後再考量是否上訴。
中信銀主管表示,此一「個案」離形成「判例」還有一大段距離,每個法官是否持同樣看
法還是未知數,中信銀只能夠盡力表達銀行的立場,相信法院會站在公平角度判斷。
業者:若嫌利率太高可以換別家
某大型民營銀行主管則說,此案聽來很怪,客戶跟銀行拿明細,銀行都會給了,何況是法
官要調資料,說中信銀不願意給,聽來匪夷所思,且違反一般實務常規。
該主管指出,信用卡循環息的上限訂在廿%,必須好幾年不繳錢,才會滾到馬姓民眾這種
地步,至於法官認為信用卡循環息不論景氣好壞都只用單一利率,讓民眾沒得選擇,他表
示:「法官的意見太牽強」。
業者指出,信用卡每家銀行都在發,是完全競爭市場,消費者如果覺得太高,可以換別家
。不論法官或金管會,都不應該行政指導或以判決方式,來引導利率水準,應該尊重市場
機制。對此案的判決是否會對金融業收取循環利率產生負面影響,業者認為,應該不會,
畢竟是單一個案與法官的判決,後續影響可再觀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11/4/1l28g.html
-------------------------------------------------------------------------
司法首例 信用卡循環利息免付
司法首例 信用卡循環利息免付
更新日期:2009/06/11 07:01 王己由/台北報導
正當信用卡、現金卡雙卡利率是否調降,引發各界關注之際,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趙
子榮審理一件卡債清償案,開司法首例,引消保法「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規
定,十日判決馬姓民眾不必給付循環息、違約金,僅須償還本金即可。
過去類似卡債求償案,法官頂多是以依民法賦予法官「酌減」利率的職權,將銀行求償循
環息、違約金利率調降一半。本件判決完全「砍掉」,消費者不必付一毛利息,對維護弱
勢消費者權益,別具意義。本案還可再上訴。
本案起因馬姓民眾,在九十二年九月間,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信用卡契約,領用信用
卡消費,後來因資力不足,依銀行計算,迄九十五年七月,共積欠循環利息和本金四十六
萬九千多元、現金欠款十二萬七千多元。案經中信銀提出訴訟,要求馬某給付五十八萬六
百多元及相關利息和違約金。
法官為查明銀行雙卡成本,作為判斷循環利率何以居高不下,法官去函中信銀要求提供相
關數據,但銀行都不願提出。法官因此認定現金的循環息遭銀行不當運作,不論持卡者信
用狀況如何,就本案來說,銀行都以最高年息廿%、一一八八%,分別計算刷卡消費和現
金借款循環息利率,消費者顯然沒有和銀行實質締約的自由,甚至也無磋商機會,契約條
款有必要由司法控制,宣告無效的必要。
法官還從契約正義的角度,認為本案中信銀採單一且貼民法規定最高的年息廿%循環息,
顯然是為了一己的利益,且不因經濟的繁榮或蕭條有所不同,縱使消費者依約履行,銀行
也從未揭露或說明採用最低應繳金額,可能要花費數年數十年才還得完,使不知情消費者
揹負高額循環息,會造成卡奴正是這個原因。
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年的判例,契約當事人一方,在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沒
有拒絕締約餘地的情況,因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的約定為其要件,就該認定已違反消保法
十二條第一項,契約無效。
法官因此認定,中信銀和馬某間的雙卡契約,關於循環息、違約金條款,違反消保法十二
條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規定,昨日判決中信銀都不能請求,判決馬某只須償還
積欠的本金廿萬八千多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11/4/1l27h.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64.69
※ 編輯: drcgs 來自: 59.113.164.69 (06/11 07:58)
推 Arnaud:本金20.8萬用年率20%算 全都沒還也才36萬 46萬怎麼來的? 06/11 08:23
→ Arnaud:92/9 - 95/7 約3年 06/11 08:24
→ pippen2002:本來就是沒輒!they可是有牌流氓! 06/11 08:24
推 lorcas:終於有人開了第一槍!!! 06/11 09:46
→ WaterDragonI:不曉得法官願不願意順便判決全額繳清的人可以跟銀行 06/11 10:00
→ WaterDragonI:拿回利息?( ̄□ ̄|||)a 06/11 10:00
推 LuckyWinni:這法官一定要推! 06/11 10:19
推 seanlan0821:跟朋友借錢也會有算利息,更何況是銀行,人家借錢給妳 06/11 10:27
→ seanlan0821:算利息天經地義,延滯繳款被罰本來就是消費者不對,要 06/11 10:28
→ seanlan0821:不然你就不要借不就好了??現在這樣判,以後跟銀行借 06/11 10:29
→ seanlan0821:錢不還都用這招,哪一間銀行還開的下去?? 06/11 10:29
→ seanlan0821:這樣子只會讓銀行的優惠越減越少而已,本末倒置... 06/11 10:31
推 mingshog:一樓少算複利了 循環利息每個月是複利計算(利息都計入) 06/11 10:44
→ mingshog:沒記錯的話 還有它上面還寫12萬多的現金 又是怎樣 06/11 10:45
推 tcytc:矯枉過正其實也不是好事... 06/11 10:50
推 ROCAF:銀行只會寫"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06/11 11:03
推 seanlan0821:難不成銀行借你錢還要跟你爸媽一樣教你不要亂花錢嗎.. 06/11 11:35
→ seanlan0821:會借錢的人一定有所需求,但怎嚜控制借來的錢,銀行也 06/11 11:36
→ seanlan0821:沒辦法約束你不是嗎?大家都是成年人,常識應該都有吧! 06/11 11:37
→ seanlan0821:若還要要求銀行負起教育的責任,那乾脆叫銀行也辦學校 06/11 11:38
→ seanlan0821:好了...政府也乾脆限制學生禁止申辦信用卡、現金卡 06/11 11:39
推 watersky:循環息是單利喔~~ 06/11 12:14
推 yinson:業者放大絕:若嫌利率太高可以換別家 06/11 13:04
推 ROCAF:結果每家都一樣 06/11 13:19
推 kuoyu:台銀利率就沒那麼高啊 大家換台銀吧! 06/11 16:59
推 imperator:矯枉過正其實也不是好事... 06/12 14:42
推 kusakapt:馬姓民眾.... 06/13 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