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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費遲繳調息最高 消基會:銀行私設刑堂 違反民法及消保法 得爭取契約無效 不少民眾曾有不小心忘記繳納卡費,而被銀行收取高額違約金的慘痛 經驗,深感不平卻又不知向誰申訴。消基會調查國內20家銀行信用卡 定型化契約,發現持卡人若未能在繳納期限內償款,有15家銀行會自 動把循環利息調至最高。消基會表示,銀行業者已違反民法與消保法 ,金管會應立即展開調查,並訂定相關行政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於今(99)年1月7日至1月11日抽樣20家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進 行檢視,結果發現有高達7成5(15家)銀行,在信用卡契約中規定,只 要持卡人未依期限交付最低金額,即將持卡人循息調至最高(18.75%~ 20%),其他2成5(5家)也要求保留調整循環利率的可能。 調查並發現,若假設持卡人刷卡金額為2萬元,以提供最高循環利率, 與持卡人可享最低的循環利率進行計算,各銀行間的利息差異,竟可 達到400元~2,976元不等。消基會認為,銀行的行為根本是在賺取暴利 ,實在太不合理。 消基會法律委員會董事、政大法律系系主任楊淑文分析,銀行這種行 為已經違反民法與消保法。消費者忘記繳最低應繳金額時,應屬「遲 延給付」,所產生的利息屬「遲延利息」,其在民法上叫做「損害賠 償」,依法得以「恢復原狀」。 楊淑文並指出,依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且民法第233條又規定,無需支付 遲延利息。因此,消費者發生遲繳情況,銀行最多只可收取5%利息,而 非像現在,擅自把循環利息調到最高。 此外,楊淑文更表示,消保法第12條第1項也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 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契約視同無效;也就是 說銀行自行調整利率作為,已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楊淑文同時也認為,銀行業者不能任意訂定高額違約金,因其不是仲裁 機關,無權行使懲罰權,只有法院才有權利去行使公權力,銀行不能私 設刑堂。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過去已有成功判例,去(2009)年6月 10日台北地方法院出現司法首例,該卡債清償案該持卡人積欠中信銀利 息和本金新台幣46萬9,000多元及現金欠款12萬7,000多元,最後法官判 定業者違反消保法,持卡人僅需償還本金。 楊淑文認為,不幸的是該判例效力僅及於提起訴訟的持卡人,金管會應 立即動用行政調查權,並於信用卡定型化範本中訂定相關規定,規範銀 行業者不得擅自單方調動利率,以保障所有消費者。同時勿再放任銀行 業者賺取高額違約金,圖謀暴利、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對此,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則表示,契約首重公平原則,從該判例可以 瞭解法官對公平原則的基礎概念,金管會將以此精神作為原則,去檢視 相關銀行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內容,若發現有不合理的情事,將會再進 行矯正。 新聞來源 卡優新聞網:http://ppt.cc/88j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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