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pravity:對其他法官又沒拘束力 到時候還是要祈禱遇到誰 01/07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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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不醒目 信用卡正卡債附卡免還
2011/01/0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有關的重要事項,包括附卡持卡人應負連帶責任的記載,如果內容使用
的文字字體太小,且無任何顯著的特徵提醒清費者注意,即屬難以期待一般消費者會逐條
詳細閱讀的理解,台北地院最近在審理一件,要求附卡持卡人負起正卡的連帶清償責任時
,以銀行的契約內容,非一般消費者所能預見,判決台新銀行要求清償借款敗訴。
持有新光三越VISA白金卡的李姓女子,家人是在92年9月間向台新銀行申請正、附卡使用
,銀行指出,依約正、附卡的持卡人,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從今年7月間止,李女
家人使用的這張正、附卡,總共積欠卡費29萬餘元,其中,正卡的消費款是24萬餘元,附
卡的消費款只有3134元,剩下部分為利息和違約金。
台新銀行因此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附卡持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向法院提起清償借
款訴訟,要求李女與家人連帶給付29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附卡持有人李女辯稱,依據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
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而屬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字體、印刷,均應以消費者能預見的內容,尤應以特別
醒目的字體標示,或以標以不同顏色、底線、反白等方式區別,或由企業經營者詳盡說明
可能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意旨。
判決指出,本案的信用卡簡易申請書上,並無附卡申請人應與正卡申請人應連帶負擔債務
的記載,而本案的被告李女在收到台新銀行所寄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時,相關的信用卡
約定條款,其中的字體、大小固然與約定書其他文字內容相同,但並沒有任何反白、畫線
或其他的特徵,而足以提醒消費者注意,致消費者無從預見與信用上有關的重要事項,因
此判決台新銀行敗訴,只能要求李女給付附卡消費款3千多元。
台新:要再了解個案內容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地院判決台新銀行信用卡附卡用戶,不必支付正卡欠費,台新銀行中午表示,由
於此個案申請台新信用卡時間早在92年,因此時間久遠,必須再查證當時的信用卡定型化
契約,因此無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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