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志、陳蒨儀
現今社會中,信用卡極為普遍,也因此衍生不少糾紛。目前各銀行擬訂的信用卡
約款中,多依財政部制訂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正、附卡持卡人需負連
帶清償責任,意即當正卡持卡人欠款不還時,銀行可要求附卡持卡人負責還款。
但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顯失公平或違反誠實信用原
則等情況,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去年下半年,台北及高雄地方法院出現數則判決,
以連帶清償責任的約定對消費者(持卡人)顯失公平、約定無效為理由,判決附卡持
卡人不須負責,因此產生爭議。法院的判決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保證」或「連帶清償」並非信用卡的基本功能、需求,發卡銀行將信用卡契
約結合保證或連帶清償條款,顯然在消費者預期之外。契約條款中固然有連帶清償約
定,但契約內容甚多,消費者於訂約時極易忽略。且信用卡申請書上的附卡申請人簽
章欄,並未註明「連帶債務人」等重要性質,消費者無從預見需連帶負責。
2.比較發卡銀行與消費者地位,消費者對於契約條款無從變更,因此在解釋契約
條款時,需考量調和締約雙方經濟實力。
3.正、附卡持卡人經濟能力不同,附卡使用者多為經濟狀況較差的家屬,依附卡
申領使用的本質與目的而言,應係「正卡人為附卡人保證人」,方符合消費者締約真
意。銀行鼓勵附卡的申請使用,卻使附卡持卡人因此成為正卡持卡人的連帶保證人,
亦不合理。
4.附卡持卡人無從知悉正卡持卡人消費帳款,亦無法得知銀行是否調高正卡持卡
人信用額度,如此運作結果,將使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保證額度被不斷提升,使
附卡持卡人負擔非其所得控制、預見的風險,有違公平誠信。
有趣的是,上述判決公布後,台北地方法院同一庭又在今年元月間作成數則判決
,採取不同見解,認定連帶清償的約款有效,並在判決理由中反駁前述無效說論點,
指出:
1.依一般申請信用卡實務,申請人取得申請書至提出申請前,並無所謂急迫性,
申請人應已從容不迫詳閱條文內容後,始提出申請。若發生爭議後始稱申請時未仔細
詳閱條款內容,契約交易安全與金融市場穩定將難以維繫。
2.信用卡發卡市場處於相對競爭狀態,且信用卡並非民生必需品,若消費者對於
契約條款內容不能接受,可拒絕締約。且發卡單位擬訂信用卡契約條款事前均經財政
部金融局審核,以查驗是否有違公平正義,此種過程在一般私法契約中並不常見,若
謂歷經如此程序契約條款內容仍屬不公,亦有偏失之處。
3.附卡申請人選擇藉由申辦附卡的方式通過信用審核,取得等同於正卡持卡人消
費額度,對附卡持卡人而言,何嘗不是一種利益。其對於伴隨而來的等高風險,自應
加以承擔。
4.消費者本於理性考量決定申辦附卡,自應依約負責,而不能於簽約後再以其弱
勢經濟地位作為拒絕承擔債務抗辯事由。
以上兩派說法均言之成理,惟因採取角度不同,故產生截然不同結論。前述判決
作成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發函給財政部,建議修改「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將「信用卡附卡持卡人不須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的精神列入前開範本。財政部回應為:現行範本係經消保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財政
部跨部會協商,並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後制訂,且已運作多年,實務
上附卡持卡人為契約當事人,對契約條款內容應該充分瞭解。
因此,在上級法院表示意見、統一法律見解前,銀行以及消費者可透過以下方式
保障自身權益:
1.消費者在申辦附卡時,應注意契約條款中有無連帶清償約定,甚至可主動詢問
業務員。若有該等約定,辦卡後應隨時留意正卡持卡人之用卡狀況,若有異常,可通
知銀行終止契約,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承擔高額風險。
2.銀行方面,則宜修改信用卡申請書,在附卡持卡人簽名欄位旁加註「連帶保證
人」或「連帶債務人」等字樣,且將正卡持卡人用卡狀況(例如:帳單或有繳款異常
狀況等)定期通知附卡持卡人,以利將來訴訟上舉證。
(作者梁志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陳蒨儀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律師。本專欄每周四刊登)
【2004/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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