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盧志高/報導
財政部昨天統一核釋,信用卡持卡人經由刷卡消費方式,享有抵免年費、兌換贈品
、現金回饋等優惠,一律視為發卡銀行的折讓行為,不是持卡人的「所得」,不須
承擔稅負。
信用卡持卡人憑刷卡消費積點,抵免年費、兌換商品,甚至直接享受現金回饋等情
形,目前已經相當普遍。但因信用卡發卡機構在帳務處理上,做法不一,或者無法
直接以銷貨折讓方式處理,有些至今仍有先繳稅再申請退稅的情形。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說,雖然目前在實務上,因為發卡機構的帳務處理不同,導
致持卡人享有前述優惠,必須視為所得並且課稅的情形,基本上已經看不見了;但
為了徹底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誤會,財政部決定將前述狀況一律視為折讓行為。
也就是說,持卡人享有的前述優惠,財政部都視為信用卡發卡機構銷售勞務的折讓
。發卡機構如果無法依照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處理,財政部准其依帳載的抵免
年費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抵免年費後的銷售額及銷項稅額。
【2004/02/12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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