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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0 其他(銀行)「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及 「正附卡申請人間的關係」兩項議題所訂定的規範 第四組 朱衛華 2004-07-20 17:07 update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發函同意銀行公會就信用卡 「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及「正附卡申請人間的關係」兩項議題 所訂定的規範;信用卡發卡機構將不得在信用卡申請書中,以「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 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的方式受理附卡的申請,而未來對於正附卡申請人間的關係, 也將限制在於正卡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   過去對於信用卡正附卡申請人間的關係與附卡申請的方式並沒有法令的規範, 為求明確,金管會遂移請銀行公會調查目前市場的現況與研議建議意見。根據銀行 公會的調查,目前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中,有十餘家發卡機構並未限制正附卡申請人 間的關係,另有九家發卡機構允許正卡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替附卡申請人簽名, 以申請附卡;經過銀行公會討論後,認為正附卡持卡人必須要有一定的親屬關係, 附卡申請人也必須在申請書上親自簽名。   由於信用卡正附卡持卡人均持有並使用信用卡,因此正附卡申請人必須在信用卡 申請書上親自簽名,契約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後,契約才能生效,正附卡持卡人才 能受到契約條款的約束與保障,因此金管會將要求發卡機構立即配合辦理,至於正附 卡申請人間的關係,考量業者的作業時間,將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實施。金管會 也提醒民眾申請信用卡時,對於契約條款的內容應該充分的瞭解,也有權利請發卡 機構說明相關的權益與應承擔的義務。   金管會表示,信用卡是一種消費支付工具,也由於它的普及化,使社會大眾 充分享受到它的便利性,但往往也因為業者與民眾的溝通不足,而引發消費爭議, 金管會為健全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除要求信用卡業務機構確實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將持續督促信用卡業務機構審慎處理相關消費爭議, 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 http://www.boma.gov.tw/modules/newsba1/index.php?catid=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