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7 其他(其他)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與各項費用資訊揭露 第四組 朱衛華
2004-07-27 17:00 update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邀請中華民國消費者
文教基金會、銀行公會與信用卡業者共同研商「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與各項費用
計收的方式與資訊揭露」,會中已達成初步共識,除銀行公會須按期彙整各信用卡
發卡機構循環信用利率與掛失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及違約金
等共通性費率,於該會網站上揭露外,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各發卡機構亦應將
持卡人可能負擔的利率及各項費用,於各發卡機構網站上揭露。
對於社會大眾所關心,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是否過高的問題,金管會表示,
信用卡本質為消費性支付工具,除具有遞延支付的功能外,也提供循環信用功能
的服務,以滿足消費者因個人財力狀況、無法一次繳付消費款項的需求,對消費者
提供充分的便利,但由於發卡機構必須負擔發卡的經營成本(包括管理行銷費用、
製卡成本、偽冒損失、催收與客戶服務、附加功能的成本等)及交易成本(信用卡
交易除透過發卡機構、持卡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外,其授權與清算尚須經由
國際組織及中介機構,每個環節均有其費用),因此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的風險
承擔及處理成本遠較一般放款及消費性貸款為高,成本結構不同,利率訂價也有所
差異,我國金融產業競爭激烈,存放款利率及金融商品訂價,仍宜回歸市場機制。
根據金管會所蒐集的資料,目前新加坡、香港、韓國、美國、印度、澳洲及
紐西蘭等國家對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均無上限的規範,但均要求發卡機構對申請人
須充分揭露,而實際上,各國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新加坡約為二四%、香港約為
二六%、韓國為一九%至二四.九%、英國為九.九%至三五.九%、美國則為
一四%至二二%,而根據調查顯示,國內各發卡機構循環信用利率介於一三.一四%
至二○%間,與國外相較,我國金融機構對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的計算尚屬合理。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已規定
「發卡機構於辦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
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及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
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中利率應以年率表示,循環利息計算方式應以
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另銀行公會亦已將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循環信用
利息及各項共通性費用的收取標準,在其網站上(www.ba.org.tw)公布,提供
消費者查詢,讓民眾在申請前可以做詳細比較,再選擇符合自身需求的產品。
由於民眾申請信用卡是為了享有出門不必攜帶現金的方便與發卡機構所提供
的各項優惠與服務,並不是以使用循環信用為主要目的,而且目前金融機構消費性
貸款產品眾多,利率水準也都比循環信用利率還低,因此金管會提醒民眾,在申請
信用卡時,應該充分的瞭解發卡機構可能收取的利息與費用,善加利用銀行公會所
提供的資訊,多做比較,如果確有資金需求時,建議民眾可選擇適當且利率較低的
金融商品。而金管會將督促銀行公會與各發卡機構將相關資訊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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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ma.gov.tw/modules/newsba1/index.php?cat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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