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地方法院法官(台北市)
「提前清償手續費七千五百元,這是什麼?」
「因為被告提前清償所借款項,我們依照契約約定所收取的費用。」
「被告如有提前清償所欠信用卡代償款項,為何還對他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
「那這部分的費用我們減縮,不再請求。」
以上是法院審理信用卡案件時,法官與銀行法務人員的一段對話內容。
消費者已提前清償積欠銀行的信用卡代償款項,銀行還可以消費者欠款未還為由提起訴訟?沒錯!這凸顯出銀行為規避民法所定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無請求權的規定,所設計出變相巧取利益的名目,當然有了「提前清償手續費」這種名目的費用了。而銀行在收取法定最高利息即年息百分之二十的循環利息外,還按月收取年息百分之三左右計算的違約金,更是不在少數。這些是什麼?這些當然是銀行為規避法律規定所巧取的利益。
在這件案件中,被告並未到場,是因為法官的「明察秋毫」,才免了這位消費者被銀行剝削。問題是,全國法院審理信用卡的案件,每年有數萬件有機會接受司法審查,由法官在個案中救濟這種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案件,不過是這些進入訴訟的消費者。其他依約繳納最低應繳本息的消費者,因為「乖乖」繳款了,反而得不到司法的救濟,銀行是否向他們收取了類似「提前清償手續費」這種巧取利益的費用,恐怕消費者自己也不知道。
個人在從事銀行清償債務的審判時,只要被告到庭,都會問消費者對於消費款項金額有無意見,絕大多數的消費者都會回答類似「這是銀行算的,我也不清楚,應該沒有問題」的話來。
這告訴我們:由於銀行費用計算方式的複雜,消費者只好拿自己的錢開玩笑,銀行說多少就是多少。莫說目前各界爭議的循環利息高低問題,其他像是違約金、開辦費、帳務管理費、法律程序費用等等不一而足的費用,知道的人更是少見。不信各位讀者可以隨便找來一份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看看自己是否看得懂計算方式。
對於收取這些費用的質疑,甚至是循環利息過高的問題,銀行或金管會銀行局的說法,總是強調契約自由。問題是,契約自由雖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的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的基礎,而屬於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但國家基於維護公益的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的限制,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在案。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時,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即屬法律對契約自由原則所作的限制。
我們或許可以責怪消費者在締約之際,並未盡到理性抉擇之國民的義務,未曾仔細閱讀契約條款,因此簽了約就該負責。但是,如前所述,銀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字密密麻麻,計算方式繁複,莫說看不清楚,就算看清楚字也看不懂意義,更不用說隱藏在其他條款,假借其他名目所收取的費用。
何況,銀行還享有片面變更契約條款的權力。例如甲銀行在併購乙銀行時,因為乙銀行之前約定的利息較低,甲銀行在併購後,隨即將原持有乙銀行的持卡人的循環利息調漲,這時消費者是無從改變的,僅能停止繼續使用該信用卡。問題是乙銀行持卡人之前所積欠的消費款項,為何不能以原來較低的循環利息繳納。
上面所舉的類似爭議,都是法院在訴訟審理中實際遇到的問題,而法院僅能在個案中救濟這些違反法律意旨、明顯違反公平的事例。至於建立完善的消費金融法規,確保廣大消費者權益的消費環境,則仍有待主管機關金管會銀行局發揮其法律所賦予的權限。
最近銀行局發函要求各銀行應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與各項費用資訊充分揭露,即是跨出了一大步。而要求銀行必須將信用卡會計獨立,並按月公布損益狀況,則可以讓各界充分檢視信用卡循環利息是否過高的問題,以免銀行局老是說發卡銀行不賺錢,我們卻看到一家又一家的銀行積極投入信用卡發卡業務。
【2004-07-29/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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