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ader (讀者)》之銘言:
: ※ 引述《MayukiLee (Yuki)》之銘言:
: : 請原諒我一段一段反駁,不過不這樣做的話我怕我會亂掉
: : 社會"基本上"假定大多數人是善良純樸的,
: : 而法律制度訂定的觀點,我認為與其說是要讓壞人有所懲罰,
: : 倒不如說是保護社會上大多數善良純樸的人。
: 難道以保護善良純樸之人為名,就可以輕率地定出法律嗎?
請問MayukiLee網友有這麼論述嗎?
您這指控似乎有點失焦,也和你原本的論述無涉。
: 重點並不是他該被支持,而是不該以事件責難個人。
: 這兩者之間的態度是不一樣的。
: 今天路上有一個洞,有人掉下去了,所以道路施工單位該被指責,而不是
: 應該責怪那個人的錯誤,這才是社會運作之道。
這種論調好像聽過,那我這麼說,
今天某重刑犯會擄人勒贖,是因為社會、教育、家庭出了問題,
他是掉進洞裡的,我們要指責施工單位,那無罪吧?
就我所得的資訊,楊小姐在假買賣這邊,是否站得住腳,是有問題的。
至於使用東森禮券部分,應該沒有問題,
事實上,要不是東森禮券可以買回,他也很難以這麼大的金額作假買賣,
因為有保證買回的獲利,才使他套利的風險降低很多。
: 而當這件事從個人承受損失變成個人獲取利益,損失的是機構之時,同樣
: 是在改善體制,而且需要的成本更低,為何就變成個人的錯誤?
: 所以我可以簡單說,這叫做眼紅嗎?
我發現,您一下說人家奴性,一下說人家眼紅。
那麼覺得財團賺太多,是「金融怪獸」(引用您前文),是否可以簡單說,這叫做眼紅?
: : 我倒是覺得,就算銀行的態度變得再好,再怎樣良性競爭,
: : 消費者永遠不會有”獲利”,除非銀行拿掉刷卡必須支付的利息,
: : 但是這可能嗎?
: : 甚至在經濟學上,企業間的惡性競爭才是消費者獲利的時候
: 我們在談的是一個已經成為社會運作體制的重要成份、相關機構負有社會
: 責任的金融商品,而不是你家旁邊夜市鞋店的跳樓大拍賣。
: 消費者本來就不應該享受服務還想著要獲利,而是付出適當酬勞獲取更好
: 服務,而不是如今天一般,消費者的服務一再被緊縮,以用來支付信用卡
: 大戰的行銷和優惠活動成本。
: 社會上有許許多多的楊小姐,在每一個地方以自利的方式促使社會進步。
: 所謂的市場機制,不就是這樣的事情嗎?
「自利」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前提。
又,借您的市場機制回前一段,銀行在優惠活動和服務的取捨,
難道不是基於消費者反應的「市場機制」?怎麼這時候又要負社會責任了?
: 於是長榮可以賣里程數、東森可以在合法範圍內吸金發行變相公司債,
: 明明真正造成漏洞的是東森,但銀行就必須承擔這個最後的責任。
這一點我同意。
不過他遭非議較多的應該是虛偽買賣的部分,而非東森禮券。
: 商家標價錯誤而讓少數消費者獲利,商家就該認賠。銀行發行有問題的
: 金融商品,相關主管還應該負起企業及社會的責任。這才是合理的社會
: 運作邏輯,今天說楊小姐不對的,我沒辦法理解這個邏輯。
整篇看下來,您應該是不知道他有和親友在網路上假買賣的事。
: : 銀行推信用卡偏離信用卡該有的目的,與楊小姐利用漏洞賺錢是兩回事
: : 萬望不要將兩件事混為一談。
: : 我們不能說有人拿刀砍傷了我們,所以我們也可以拿刀殺了他
: 今天是有人送錢給我們,我們就有權利不還給他。更不應該說拿錢的人
: 不對。你的比喻相當不倫不類。
: 如果真要就這個比喻來說的話,如果是有人拿刀砍傷我們,而社會沒有
: 其他機制可以制止,那麼自然就可以拿刀殺他,武俠小說就是在這樣的
: 社會邏輯前提下產生的。
: 所以你不能說報仇不對,因為問題出在社會機制的缺失,就是為政者的
: 責任所在。
我們有法律啊,這應該是社會機制吧。
: 更明白地說,如果你家人被人殺傷,無論你是情緒激動而去報仇,或是
: 選擇冷靜地採取司法解決,都是人性所在,不能被指責。而國家的責任
: 就在提供有效完好的司法制度,促使人們理性選擇,所以仇殺事件中,
: 旁觀者所應檢討的是政府的司法警察體制,而不是去說那個因為極弱小
: 卻成功向大黑道報仇所以被某些人追捧的傢伙不對。
即便是義憤殺人,都還是有刑事責任的,不是不能被非難的。
我倒覺得您這一段的舉例比較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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