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高雄地院民事庭審理一件信用卡求償官司,指發卡公司與客戶簽約,附卡使用人須
為正卡使用人負連帶保證責任,違反誠信和平等互惠原則,認定無效,恐將在發卡銀行引
發風暴。
以往在辦理信用卡時,正卡與附卡人簽訂的契約中,往往會出現正卡人與附卡人就刷卡所
負之債務需連帶清償,由於信用卡契約是屬於定型化契約,弱勢的辦卡人通常都沒有變更
的權利,因此該約定條款會用紅色的粗體標明,以提醒辦卡人注意。不過提醒歸提醒,如
果你要辦,就必須遵守,根本沒有置喙的餘地。
該定型化的契約範本,是由財政部訂定的,雖然有針對這一點加以改正,但目前亦僅排除
未成年附卡人的連帶責任,一般的附卡人仍需負責。
不過,最近的法院判決,讓附卡人對於正卡人所積欠的債務,在該條款修定之前,仍然有
無須負擔的機會。根據法院的判決表示,該條款約定與附卡使用契約之目的不符,違反誠
信原則,且加重持卡人之責任,明顯有失公平,且該條款讓附卡人負擔非其所能掌控的危
險,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據此,判決附卡人不需要為
然而,該信用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是由財政部所制定公佈的,法院難道可以忽視不理嗎
?
為該判決的合議庭法官表示,財政部所公佈的該等範本,其法律性質係屬行政命令,而法
官乃依其職權,獨立審判案件,不會受到行政命令的拘束。因此,法官得作出與行政機關
不同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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