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20/中央社/記者徐毓莉】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四十六家提供信用卡繳稅服務銀行發現,許多銀行向刷卡繳稅持卡
人收取手續費,且限制或排除紅利積點,消基會表示,這些銀行若未在三月一日前以書面
通知持卡人,現在都不可對刷卡繳稅持卡人額外收取手續費或限制紅利積點,否則就是違
法。
消基會調查四十六家信用卡發卡機構,有十九家向刷卡繳稅的持卡人額外收取手續費,以
單筆金額收取固定手續費的有四家銀行,其中友邦國際信用卡每筆一百元最高,其餘大眾
、渣打三十元、亞洲信託二十元。以總納金額的百分比收手續費的銀行有三家:中國信託
、華泰商銀、中國國際商銀。
四十六家銀行中,有十七家業者將刷卡納稅的金額排除於紅利累積的適用範圍外,包括:
花旗、聯邦、合作金庫、慶豐等知名業者。循環利息部份,有五家銀行循環利率高達百分
之二十,包括渣打、花旗、台新、日盛及中國信託。
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特別點名花旗銀行、寶華銀行、三信商銀、中央信託局等,既要收手
續費,又不能將繳稅金額納入紅利積點,使用這些銀行的持卡人,最好考慮使用其他信用
卡繳稅。
消基會財經委員會召集人郭尚義指出,特約商店都已被嚴禁不可將手續費轉嫁給持卡人,
否則應予懲罰或停止往來,而信用卡收單機構若未確實遵守信用卡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應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
郭尚義說,根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發卡銀行對於契約約
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增加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及增加可能負擔的一切費用,應於六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
也就是說,銀行應該在三月一日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刷卡繳費要收手續費或限制紅利積
點,否則就是違反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持卡人可要求銀行退還費用甚至要求懲
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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