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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收到電子報 方案網址: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tw/event/970420_tax/index.htm 活動說明與注意事項文字如下 活動期間:2008-05-01~2008-06-02 說明: 1. 於活動期間內,持渣打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且新增消費金額達NT$6800元以上(含), 完全免繳稅手續費。 ﹝新增消費金額未達NT$6800元,繳稅金額NT$50,000元(含)以下酌收NT$100元手續費,稅 款超過NT$50,000元,手續費每筆酌收稅款的0.5%。﹞ 2. 渣打信用卡再給您活動期間內新增消費金額0.2%的現金回饋﹝須符合上述活動條件:持 渣打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且活動期間消費金額達NT$6800元以上(含)﹞。 3. 可申辦繳稅分期(請自己連網址看喔) ※現金回饋不適用於美樂家聯名卡、牙醫師白金卡、快樂卡、安麗卡、郵政龍卡,上述信 用卡優惠內容維持原優惠服務,不另行調整。 ========================= 注意事項: 一、本活動所稱新增消費金額 1. 新增消費金額之計算不包含 : 循環利息、預借現金、年費、延滯金、通信貸款、學費 、代繳費用 ( 如公用事業費用、各項罰 款、基金等 ) 、分期付款、緯創及宏碁福利網 消費、稅捐、代償、各項手續費用等 ( 如掛失或預借現金手續費 ) 。 2. 原新增消費若發生簽帳爭議及其他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買受之貨品或服務,而有退還刷 卡消費款或爭議帳款等情事,恕不列入本活動新增消費金額之計算。 二、繳稅活動說明 1. 2008/05/01 ~ 2008/06/02新增消費 (以消費時間為準,並於2008/06/15入帳) ,消費 金額計算基準詳見注意事項一之說明。 2. 以本行信用卡繳納綜所稅,正附卡皆可繳納,若活動期間新增消費金額未達NT$ 6800 元,繳稅金額NT$50,000元(含)以下酌收NT$100元手續費,稅款超過NT$50,000元,手續費 每筆酌收稅款的0.5%。 參與本活動之卡友,其繳納稅款不享有聰明點/現金紅利/紅利回饋;活動期間新增消費除 原享有聰明點/現金紅利/紅利回饋外,另額外給予現金回饋0.2%,其上限為NT$1,000元, 每一持卡人限回饋一次,正附卡合併計算。 3. 現金回饋將於2008年7月起依信用卡關帳日陸續進行回饋,其現金回饋僅抵扣信用卡帳 上之金額,不得提領、折現或轉讓。 4. 渣打信用卡持卡人,可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配偶 )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繳稅額、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取得授權號碼後,將授權號碼填 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鍵入申報軟體。 5. 以渣打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限納稅義務人為持卡人本人或配偶名義之稅款,每一 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外僑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此活動。利用本人或配偶信用卡繳 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授權僅限一次,授權完成後,無法重複申請。 6. 持卡人若於完成信用卡繳稅之授權後,因繳稅金額變更或納稅義務人改變等原因,而 需取消授權,得於信用卡繳稅截止期間前,填寫「96年度綜所稅渣打信用卡繳納稅款交易 取消申請書」或「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授權交易異動申請單」,並以傳真方式申請取消 授權。取消授權之申請最遲須於2008/05/27 24:00前提出,經確認授權已取消者,得於信 用卡繳稅截止時間(即2008/06/02 24:00)前,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 7. 若逾法定申報日期,則依國稅局相關規定辦理,若申報資料經國稅局核定需退稅,依 一般退稅程序辦理,稅款不退回信用卡帳戶。 8. 以本行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以持卡人自行輸入之身分證字號及扣繳信用卡卡號等 資料為準,持卡人應對其負全部責任,不得有異議。 9.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中獎獎項價值超過NT$13,333元者,本國人按付獎項全額繳交 15%稅額,若為外 國人則為20%;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在NT$1,000以上未達NT$13,333元者,依稅法需開 立扣繳憑單列單申報該主管稽徵機關。 10. 若您有發生逾期繳款、停卡、卡片失效或其他違反信用卡合約書或本活動注意事項之 情形,即喪失參與本優惠活動之資格。 11. 本行保留隨時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任何補充說明以本行網站公佈為準。 三、分期繳稅活動約定事項 1. 凡申請分期繳稅者,其繳稅金額須為NT$10,000元(含)以上,可分六期或十二期平均攤 還,分期款項以元為單位,餘數併入第一期應付金額中繳付。 2. 本人申請分期繳稅之帳款自貴行核准日起,按期併入信用卡應付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計算每月最低應繳款金額、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等。 3. 本人申請分期繳稅,如經貴行核准後,每筆應依下列費率支付本行分期帳務手續費(元 以下四捨五入),並同意與第一期應付金額中一併繳付。 4. 本人申請分期繳稅,至遲不得逾繳稅截止日之銀行營業結束時間前提出申請(即 2008/06/02 17:00前),且需事先於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取得信用卡繳稅授權碼。 5. 分期繳稅一經核准,不得提前清償。 6. 申請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遭停止、申請註銷信用卡或其他原因,則未到期之分期繳稅 帳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申請人應即全部清償之。 7. 貴行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8. 本約定事項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2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