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oty:台新銀行的內控怎回事?可以讓人隨便拿到他人消費記錄嗎? 07/10 18:35
推 dullbat:如果立委以公務名義向銀行要 拿的到嗎? 07/10 18:37
→ pooty:↑ 當然也是不行 07/10 18:38
推 face4rent:任何一家銀行你都可以花錢拿到資料... 07/10 18:42
→ kh:上回趙建銘事件也是洩漏持卡人資料 台新被罰200萬及停發卡1個月 07/10 18:43
→ kh:花錢拿不拿得到是一回事 能不能讓人家拿又是一回事 07/10 18:44
推 sggs:台灣就是這樣啊,戶籍資料都有人賣了 07/10 19:00
推 CherryVoe:推,莫名其妙呢 07/10 19:36
推 sandwich1028:真 的 很 扯 ! 07/10 19:44
推 skyhawk:以後不敢辦台新的信用卡了(抖) 07/10 19:53
推 vyvian:應該發起抵制台新銀行 07/10 19:59
推 pttnowash:才罰2百萬跟停發一個月? 不痛不癢阿 我是邱易的話 07/10 20:09
→ pttnowash:另外給台新5百萬 以後再修個法 讓台新多賺個幾億不就好 07/10 20:10
→ pttnowash:科科 07/10 20:10
推 andyliu:銀行洩漏個資應該直接摘牌,不然都沒有銀行會怕 07/10 20:17
推 ccacia:台新:我都是罰的時候照發 記錄的時候是上月或後一月就是 07/10 20:55
推 b1acat:畯邠O比較好奇WHY權貴人士特愛辦台新? 07/10 21:41
推 vshchen:當初就是因為這理由把台新存款跟信用卡都取消,不再往來 07/10 22:11
推 SStar:還好我現在是小咖...等我哪天變高官我就不用台新的了 07/10 22:26
→ anbr:台新有點誇張..還好我現在也不用台新了 07/10 22:30
→ maydaychi:台新不是洩漏趙建銘的資料,是洩漏第一公子陳志中的無限 07/10 22:44
→ maydaychi:卡..邱意就是拿內部流出的申請書質疑陳志中怎麼辦的起?? 07/10 22:45
推 jijeng2001:兩個都有,第一次被罰就是洩漏陳致中資料,那次罰不重 07/10 23:21
→ jijeng2001:第二次就是洩漏趙建銘 07/10 23:21
推 gucci2:台新很誇張,這樣搞不怕無限卡的大戶出走? 07/10 23:57
推 m1314213:台新:資料不就是拿來洩漏的?怕的話就不要辦啊 07/11 00:00
推 winjj:台新真的誇張到爆.... 07/11 00:08
推 serenatw:台新高層嚮往藍天白雲嗎...只專漏綠色 07/11 04:30
推 pinkdemon:又是台新銀,上次趙駙馬的案件還沒得到教訓喔 07/11 11:05
推 Antonio20:台新太危險囉! 07/11 12:00
推 m933:好糟糕的銀行阿~~太扯了!!! 07/1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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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討論] 信用卡公司的保密義務(邱毅/邱義仁事件)
時間: Thu Jul 10 19:40:15 2008
台新早就是累犯了!!
上次趙建銘事件被罰已經是第二次
之前也因相似事件被罰一次!
我想台新銀高層應該也很煩
因為顯然內控的漏洞跟問題還是存在
台新銀原來衝發卡量衝很兇
幾次事件加上停卡處分
對信用卡業務衝擊很大
※ 引述《kh (Bad Godesberg)》之銘言:
: 這如果在美國 銀行早就被告到翻過去
: 可是在台灣 我們的心力還得放在解釋自己的消費
但我覺得這個論述是有問題的
就監理機制而言
在台灣,難道主管機關沒有罰嗎?
有罰!但新聞沒興趣報!
因為邱毅是報料英雄,趙建銘是人人喊打...
就個人民事請求而言
要不要告是邱毅仁/趙建銘/陳致中...的問題
但作為政治人物
他的考量應該不只有要不要求償的問題
因為他是政治人物,所以他才選擇要花心力解釋,而不是告銀行
但如果今天被揭露的人是我
我決定告銀行,法律有沒有請求權基礎?有沒有加重的責任?
法院有沒有可以尋求的機制,判決會不會支持我?
我可以很清楚的跟你說
以上這些都有!!!!
所以告不告?這純粹就是被爆料人個人的選擇
但引伸到美國如何、台灣如何
就「告」的層次來說,其實並沒有太大意義!
另外補充一下
其實台灣對金融隱私的規範比美國還要嚴格很多!
: 建議持有台新銀行信用卡的人兒
: 對於一些較私密的消費不要用台新的卡
: 你不知道哪天你會不會功成名就 會不會被人挖出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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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42.69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42.69 (07/10 19:43)
→ kh:在我國法律制度下 你必須要證明損害 才能請求賠償 這是最大問題 07/10 21:39
→ kh:你告了 又如何?你的名譽還是其他財產權受到多少侵害?舉證? 07/10 21:40
→ jijeng2001:我想這部分主要會請求精神慰撫金 07/10 22:22
推 maydaychi:不必說一定要請求精神慰撫金,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07/10 22:54
→ maydaychi:例如要求銀行登報道歉,刊登澄清啟示,銀行花的刊費不會比 07/10 22:55
→ maydaychi:賠給你的金額少.. 07/10 22:55
→ jijeng2001:哈...我比較愛錢耶.... 07/10 23:23
推 maydaychi:依照往例,當事人越是表現得想拿錢的態度,判賠的金額都不 07/11 11:15
→ maydaychi:高..最好是裝一下要替社會伸張正義,回復自己名譽清白,再 07/11 11:16
→ maydaychi:來"額外"說也想請求一點慰撫金,通常都all pass 07/11 11:17
→ jijeng2001:其實這問題可以扯回台灣到底要不要允許懲罰性賠償金的 07/11 11:25
→ jijeng2001:討論 07/11 11:33
推 hono1:不犯罪為何怕人查.... 07/11 14:01
推 achu520:樓上... 07/1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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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討論] 信用卡公司的保密義務(邱毅/邱義仁事件)
時間: Fri Jul 11 11:58:31 2008
本來有點懶得補充了!因為還要去查法條出來,
不過想想在網路上給予傳達正確觀念也是教育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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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6.59.42.69
: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42.69 (07/10 19:43)
: → kh:在我國法律制度下 你必須要證明損害 才能請求賠償 這是最大問題 07/10 21:39
: → kh:你告了 又如何?你的名譽還是其他財產權受到多少侵害?舉證? 07/10 21:40
這部分K大的理解有點錯誤
在我國關於個資侵害優先適用個資法
個資法第28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所以在這部分舉證責任在台新銀行,並不是原告
如果銀行是公營行庫,也許有可能適用到前條,那就是無過失責任
另外,依28條適用27之結果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
。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
幣二千萬元為限。
換成白話文來說
如果今天是我的資料被洩漏,我可不可以告台新
當然可以,告了之後舉證責任誰要負?台新要負!
我要不要證明我的損害額?
可以不用,不用的話,就是請求精神慰撫金,
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但如果我有財產損害,或認為我的名譽損害超過此額度
那麼這時候我要能證明我的所受損害額超過十萬
大家可能覺得每人十萬很少?
對個人也許,但因為個案人數通常很多,
看日本的幾個案件,金額動輒幾億、幾十億!
對企業就很有差了!
那麼為什麼台灣告的人少?因為訴訟曠日廢時
除非如M大說,為了追求社會正義,很少有人願意花時間打官司只為了最高十萬元
而且相對人還是銀行!!!!!!
我們的個資法為了解決此一問題
已經仿效日本等其他國家,在修正草案中加入團體訴訟制度
讓公益團體可以代替當事人提起訴訟
且草案中也將總額上限拿掉了!!
那麼這麼好的規定什麼時候要過?
那就要問問立委諸公了!!
個資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已經兩三年,到現在還不見天日!
可能他們太忙了!忙著爆料,沒有空管這種處罰他們消息來源的法案!
為什麼我對K大拿美國來比較如此不以為然呢?
我想這是K大不瞭解美國的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
美國在1970年代末期or80(詳細時間忘了!懶得查)通過銀行秘密法
什麼叫銀行秘密法?保護客戶資料嗎?
不是!是規定那些被認為應該是銀行秘密的客戶資料在什麼情況下,
政府機關、國會可以強制取得(別忘了!邱大委員可是不分區!)
911事件後又通過愛國者法,讓政府機關可以更容易取得當事人資料!
再說銀行部分
1999通過Gramm-leach-bliley Act,俗稱金融現代化法
主要是關於金融跨業經營
其中關於金融資訊隱私規定翻成白話文之後是這樣說的
金融集團間互相分享、使用客戶資料不用跟客戶說,客戶也不能表達意見或行使權力
(例如:國泰人壽可以把我的資料任意給國泰世華...)
金融機構也可以將客戶資料分享給非關係企業的第三人
(例如國泰世華又把我的資料給了中國信託)
但做這件事情要向我揭露,如果我不同意,可以叫他「以後」不可以再做(opt-out)
這是原則性規定,當然後來金融監理機關有做修正
這樣的規定事實上是比我國寬鬆許多的!!
至於那個「告翻了」的問題
歸根究底,應該回到我國到底要不要允許懲罰性賠償金的討論!
這講下去就太遠了!
不過簡單來說,美國就是有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才會有天價賠償額的出現!
後話:我又認真了.....
覺得我常在卡板回文太認真!板主應該賞我一個M才是!!
話說回來,M可以幹嘛?
: → jijeng2001:我想這部分主要會請求精神慰撫金 07/10 22:22
: 推 maydaychi:不必說一定要請求精神慰撫金,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07/10 22:54
: → maydaychi:例如要求銀行登報道歉,刊登澄清啟示,銀行花的刊費不會比 07/10 22:55
: → maydaychi:賠給你的金額少.. 07/10 22:55
: → jijeng2001:哈...我比較愛錢耶.... 07/10 23:23
: 推 maydaychi:依照往例,當事人越是表現得想拿錢的態度,判賠的金額都不 07/11 11:15
: → maydaychi:高..最好是裝一下要替社會伸張正義,回復自己名譽清白,再 07/11 11:16
: → maydaychi:來"額外"說也想請求一點慰撫金,通常都all pass 07/11 11:17
: → jijeng2001:其實這問題可以扯回台灣到底要不要允許懲罰性賠償金的 07/11 11:25
: → jijeng2001:討論 07/1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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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irdchen:專業 07/11 12:35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47.47 (07/11 13:12)
推 annie:真的是上了一課 07/11 13:43
→ pooty:版主不會給你m的..請放心 07/11 15:40
→ jijeng2001:那還好M真的不能用來幹嘛! 07/11 15:50
→ pooty:你看看版主m的,都是什麼新聞類的剪下貼上的。有深度的,反 07/11 15:51
→ pooty:而都沒反應,連版友熱心分享的心得,也當做沒看到 07/11 15:51
→ pooty:不要說的太深,有人看不懂.. 07/11 15:52
→ jijeng2001:我有努力盡量白話一點了啦!我還有舉例耶! 07/11 15:54
→ jijeng2001:其實也不是真的要討M啦!只是偶爾會在卡板分享用卡法律 07/11 15:56
→ jijeng2001:知識,打這些漏漏長,又要小心不要講錯也很累,版上文 07/11 15:57
→ jijeng2001:章數多,一段時間後就移除掉了!我覺得這些法律知識應 07/11 15:58
→ jijeng2001:該也是有用的吧!說不定以後也有人有興趣! 07/11 15:58
推 ennazus:專業文,讓人增長法律常識 07/11 19:25
推 horusli:看卡版 長知識 07/11 22:30
推 jaohsien:受教了~~感謝~~ 07/12 00:06
推 QQGirl:pooty你是吃太飽撐著嗎 07/12 12:56
推 pooty:不行哦...要戰嗎? 07/12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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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討論] 信用卡公司的保密義務(邱毅/邱義仁事件)
時間: Fri Jul 11 12:51:53 2008
※ 引述《kh (Bad Godesberg)》之銘言:
: ※ 引述《jijeng2001 (Jack)》之銘言:
: : 本來有點懶得補充了!因為還要去查法條出來,
: : 不過想想在網路上給予傳達正確觀念也是教育的一種......
: 原文恕刪
: 幫你歸納一下你看對不對
: 亦即在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實務
: 倘若邱義仁先生對台新銀行洩漏持卡人個人資料提出民事訴訟
: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除非邱義仁先生能夠舉證所遭受損失高於十萬元以上
: 否則台新銀行賠償額度會是在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這是我國對於個人資料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情形
: 別說邱義仁
: 如果是你 你會去打這場官司嗎??
既然是問我,我還是回一下
如果我是邱義仁,我會不會告?
我會去告,但我的目的可能不在十萬元
我的目的是如M大所說,希望有回復名譽的處分
而且最好是讓台新在各大報(蘋果頭版一定要、聯合中時自由)
各大新聞媒體做出道歉啟事
媒體也許只喜歡報邱毅爆料,但我可以透過訴訟強迫媒體報導台新洩漏個資問題
這所引起的市場反面觀感,對台新業績的影響
才是真正夠台新銀行嗆的!
也或許這樣才會迫使台新真正去找出內部的抓扒仔在哪!
(說不定綠營的都會很感謝我:))
如果邱義仁是我,那他要不要告
升斗小民,十萬元很想要!但告起來太費時費力了
所以才要有團體訴訟的制度
其實在日本、美國、澳洲,關於個資的團體訴訟實施蠻好的!
我國在2004年,法務部就提出個資法修正草案
2005年就送進立法院,躺到現在還是沒有過啊!
為什麼?因為立委太忙啊!!!
最後,我相信你有一定法律常識啦
不然也不會點出舉證責任問題
但各領域有專攻,我剛好對消費金融法律特別熟
你又提到美國來比較,本人留學國剛好是美國,對美國這部分規定還算熟悉
所以想提出我的看法啦!順便讓大家知道美國不是什麼都好
個資法有無過失責任及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也可以讓板友都知道一下
其實國內有越來越多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規都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當然!對很多草案進立法院都出不來也看不下去,順邊酸一下啦!)
大家討論討論,不用跟我嗆法律背景啦!真的!我相信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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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47.47 (07/11 13:43)
→ hono1:如果真的有犯罪 告了只讓自己更難堪吧 07/11 14:03
→ jijeng2001:我覺得這個討論放在台新銀行就好,所以邱義仁可以替換 07/11 14:12
→ jijeng2001:成任何被爆料的人,案例討論要拿馬英九拿當假設當事人 07/11 14:13
→ jijeng2001:也行啊! 07/11 14:14
→ jijeng2001:討論邱有沒有罪應該就不是卡板的問題了吧! 07/11 14:14
推 nopeeking:推薦一下專業 台新銀行實在是夠扯 07/11 18:10
推 isaacc:您是法律專業,但政治方面不是很專業吧。這時低調點好... 07/11 19:31
→ jijeng2001:我是政治白癡啊...所以一般我們在舉例時都是用甲乙丙丁 07/11 19:34
推 sandwich1028:1樓..不管他有沒有犯罪.台新銀行的管理都是有問題的 07/11 22:38
推 maydaychi:有沒有犯罪事實或是有沒有侵權,是一回事,被害人要不要 07/11 22:45
→ maydaychi:追究?要不要請求賠償是另一回事,不能講因為邱義仁的身分 07/11 22:46
→ maydaychi:不會去在意那10萬20萬,或是反而因此扯出自己有利益輸送 07/11 22:47
→ maydaychi:給台新?就認為所有的討論都是不必要,畢竟一碼歸一碼 07/11 22:48
推 vicky75:一定要推一下原po,認真精神值得推。 07/12 01:41
→ vicky75:h大n大就不用激動了,原po是純就事論事,一碼歸一碼 07/12 01:42
推 hono1:我沒激動啊 只是我覺得 今天邱薏仁或是照建明都不說話了 07/12 15:14
→ hono1:難道他們不覺得自己權益受損了嗎 那為什麼不追究呢 07/12 15:15
→ hono1:今天詐騙集團可以很簡單的拿到個資 這些更關係你我切身的問 07/12 15:17
→ hono1:題 反而沒有這些迴響 我覺得焦點有點奇怪而已.... 07/12 15:21
→ jijeng2001:H大,其實你的問題就凸顯要有公益團體代提團體訴訟的重 07/12 15:59
→ jijeng2001:要性,因為一般人不會為了2-10萬的賠償去跟銀行打訴訟 07/12 15:59
→ jijeng2001:誰是個案當事人並不重要,如果能透過「名人」個案讓問 07/12 16:00
→ jijeng2001:題有更多人關注,讓銀行更謹慎,就個資保護也是好事啊 07/12 16:01
推 hono1:今天這些名人 不會為了這些錢去打官司的 所以他們也不會在意 07/13 00:21
→ hono1:這就變成一個奇怪的循環 名人不想告 凡人想告沒人理 於是問 07/13 00:22
→ hono1:題 就會繼續發生 今天邱義仁不想告大家一頭熱 Y結果還是零 07/13 00:23
→ hono1:整個銀行的內控機制我不懂 但是我想 如果能做到連詐騙集團 07/13 00:25
→ hono1:都拿不到銀行的個資 那邱薏仁刷卡金額外洩事件也不會發生 07/13 00:26
推 pooty:樓上的是不是都用"政治"方向來思考啊?就事論事一下嘛.. 07/13 00:26
推 hono1:在過去的幾年 金管單位對洩漏個資事件 讓銀行痛到的懲罰嗎? 07/13 00:31
→ hono1:我在這篇說的 跟政治有甚麼關係.... 為何大家都說我在說政治 07/13 00:32
→ hono1:接上上句 銀行沒有痛到 問題就會繼續發生 反正不會痛 於是 07/13 00:33
→ hono1:昨天洩漏個資 今天洩漏刷卡金額 明天洩漏名下財產 大家都該 07/13 00:34
→ hono1:習慣這樣的生活 我說真的 改變不了 你就習慣吧 習慣成自然 07/13 00:35
→ jijeng2001:我所謂的名人個案並不一定是他要去告,而是因為名人個 07/13 03:15
→ jijeng2001:案至少會引人注意,如果今天這個名人個案可以讓100人剪 07/13 03:16
→ jijeng2001:卡,那他就有一定意義;再者,如依您的論調,那其實什 07/13 03:17
→ jijeng2001:麼法律都不需要了不是嗎?法律的存在還是有威嚇作用 07/13 03:18
→ jijeng2001:再者,板友們會認為您泛政治化是因為您一開始的推文 07/13 03:20
→ jijeng2001:討論這個問題,我個人還是希望政治歸政,個資保護歸個 07/13 03:21
→ jijeng2001:資保護,不因當事人之不同而去作差別討論 07/13 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