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beanlx (我的幸福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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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沒有誠實告知病歷的壽險保單已過三年..保單會有問題嗎?
時間Mon Jul 21 02:49:30 2008
小妹幫親人問一個很大的問題,陳述時用第一人稱精簡描述以便容易閱讀。
真的迫切需要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或理賠科專員給我們一些建議:
問題陳述:
我於94年度投保保誠人壽悠遊人生變額壽險至今,保額750萬。
投保時為體檢件,但在告知事項上,因為當時保險經紀人知道我有憂鬱症的情形,
也告訴我這樣的輕度心理疾病不告知無所謂,告知反而麻煩,故我配合他完全沒有
作任何告知。
近期我又想投保醫療險,這一回的保險員很慎重地要我告知所有曾經發生過的病,
我也無法確定曾經看過的病醫生病歷上是怎麼寫的,保險員就陪我前往醫院調病歷,
送審後結果為拒保,因為病歷裡面有包含「重度憂鬱症、心律不整、慢性心臟缺血病史」
等字樣,而保險員解釋被拒保的主因是「慢性心臟缺血病史」…。
好啦!這份醫療險被拒保就算了,反正對我而言還沒有構成真正的損失,但保險員提醒我
,「你要注意你還有一份保誠的壽險,這份壽險投保時你就有了那些病歷,但你沒有告知
耶..所以你要想想看查查看你要怎麼處理….」
我很困惑,當初是保誠的保險經紀人說只要做過體檢證明身體狀況正常即可,現在經過
這個保險員的提醒,我才意識到沒有誠實告知可能帶來的嚴重性。於是把保單仔細看了
一遍,整理出以下關鍵點:
1. 我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我之前有去看過身心科、精神科等..被診斷有憂鬱症
但這份保單是體檢件..是不是至少可以證明我的生理健康沒問題?
2. 我這份保單已經投保超過三年,
而我看到二條條文如下: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一項)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而遺漏或為不時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二項)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以及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付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二、…..
三、要保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而致死者,
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第十七條之約定處理。(即照常給付身故保險金)
這樣是不是表示:
即使我當初未誠實告知,但早已經超過兩年,保險公司
第一、不能解除我的保險契約?
第二、就算我現在發生不測,或真的自殺,保險公司也都沒有理由拒絕理賠呢?
我該怎麼做?才可以進一步確認我的保單沒有問題,日後真的發生不測不會被保險公司
刁難或拒絕理賠呢?否則我就不知道該不該繼續繳費下去了呀~~~~
我有想過,要不要補告知,補告知後保險公司有權利怎樣來處置我的保單呢?
若補告知後保單仍然有效,只是會把憂鬱症、啥心臟缺血的病因除外,那我可以接受。
但若補告知之後,保險公司堅持要和我解約或者要調高我的保費,那我不就虧大了?
請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最好有專業的理賠科專員),能否給我一點建議,
怎麼做對我的這份保單最好呢?
~~十二萬分感謝您的善心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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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194.63
噓 andyliu:別以為用關鍵字"小妹"就可以po錯板 07/21 02:51
推 smtp:「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光這點你就輸了! 07/21 03:18
→ DavidChen: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約 但是帶病投保部份仍然不賠 07/21 03:57
噓 Ptwo:.....去八卦板吧 07/21 08:56
噓 ngds:Po錯板就請安心上路 07/21 09:49
推 QQGirl:與信用卡無關 07/21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