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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幫親人問一個很大的問題,陳述時用第一人稱精簡描述以便容易閱讀。 真的迫切需要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或理賠科專員給我們一些建議: 問題陳述: 我於94年度投保保誠人壽悠遊人生變額壽險至今,保額750萬。 投保時為體檢件,但在告知事項上,因為當時保險經紀人知道我有憂鬱症的情形, 也告訴我這樣的輕度心理疾病不告知無所謂,告知反而麻煩,故我配合他完全沒有 作任何告知。 近期我又想投保醫療險,這一回的保險員很慎重地要我告知所有曾經發生過的病, 我也無法確定曾經看過的病醫生病歷上是怎麼寫的,保險員就陪我前往醫院調病歷, 送審後結果為拒保,因為病歷裡面有包含「重度憂鬱症、心律不整、慢性心臟缺血病史」 等字樣,而保險員解釋被拒保的主因是「慢性心臟缺血病史」…。 好啦!這份醫療險被拒保就算了,反正對我而言還沒有構成真正的損失,但保險員提醒我 ,「你要注意你還有一份保誠的壽險,這份壽險投保時你就有了那些病歷,但你沒有告知 耶..所以你要想想看查查看你要怎麼處理….」 我很困惑,當初是保誠的保險經紀人說只要做過體檢證明身體狀況正常即可,現在經過 這個保險員的提醒,我才意識到沒有誠實告知可能帶來的嚴重性。於是把保單仔細看了 一遍,整理出以下關鍵點: 1. 我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我之前有去看過身心科、精神科等..被診斷有憂鬱症 但這份保單是體檢件..是不是至少可以證明我的生理健康沒問題? 2. 我這份保單已經投保超過三年, 而我看到二條條文如下: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一項)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而遺漏或為不時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二項)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以及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付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二、….. 三、要保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而致死者, 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第十七條之約定處理。(即照常給付身故保險金) 這樣是不是表示: 即使我當初未誠實告知,但早已經超過兩年,保險公司 第一、不能解除我的保險契約? 第二、就算我現在發生不測,或真的自殺,保險公司也都沒有理由拒絕理賠呢? 我該怎麼做?才可以進一步確認我的保單沒有問題,日後真的發生不測不會被保險公司 刁難或拒絕理賠呢?否則我就不知道該不該繼續繳費下去了呀~~~~ 我有想過,要不要補告知,補告知後保險公司有權利怎樣來處置我的保單呢? 若補告知後保單仍然有效,只是會把憂鬱症、啥心臟缺血的病因除外,那我可以接受。 但若補告知之後,保險公司堅持要和我解約或者要調高我的保費,那我不就虧大了? 請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最好有專業的理賠科專員),能否給我一點建議, 怎麼做對我的這份保單最好呢? ~~十二萬分感謝您的善心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194.63
andyliu:別以為用關鍵字"小妹"就可以po錯板 07/21 02:51
smtp:「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光這點你就輸了! 07/21 03:18
DavidChen: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約 但是帶病投保部份仍然不賠 07/21 03:57
Ptwo:.....去八卦板吧 07/21 08:56
ngds:Po錯板就請安心上路 07/21 09:49
QQGirl:與信用卡無關 07/21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