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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EAM 信箱] 作者: [email protected] 標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2)..業餘規則 時間: Sun May 31 12:48:35 1998 發信人: liuwc@cis_nctu (遠離塵囂的子軒), 信區: 'BallroomDance' 標 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2)..業餘規則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Fri May 29 02:22:28 1998) 來 源: liuwc.Dorm5.NCTU.edu.tw 規則3 業餘規則 3.1  業餘的定義 3.1.1 只有國際舞蹈運動總會會員組織,登記之業餘選手始得參賽。 3.1.2 業餘者旅費、生活費之補助和參與比賽、訓練營、表演之所得,和 總會同意頒發之獎金,不視為職業上之收益。 3.1.3 賦與業餘選手之其它款項,應經由會員協會,核可之信託基金轉 發,則此筆款項不視為職業上之收益。 3.2獎金 任何籌辦單位所舉辦競賽獎金項目,必須事先獲相當的總會會員協會書面同 意函。國際競賽獎金金額不得多於世界公開賽之標準。 3.3競賽服裝上的廣告總會授權之比賽項目,其贊助廠商的廣告,允許縫製在 選手的服裝上,約40平方公分。印製在選手背號上的廣告,則以長21公分、高5公分,成一線排列,大小不得超過號碼之20%。 規則4 業餘身分的恢復 國際舞蹈運動總會執行委員會,得依會員國協會之要求對某一人士之業餘身 分重新恢復。 -- *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 Origin: 中原電機心站 bbs.ee.cycu.edu.tw (140.13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