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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EAM 信箱] 作者: seam.bbs@cis.nctu.edu.tw 標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11)...籌辦權 時間: Sun May 31 12:48:51 1998 發信人: liuwc@cis_nctu (遠離塵囂的子軒), 信區: 'BallroomDance' 標 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11)...籌辦權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Fri May 29 02:34:06 1998) 來 源: liuwc.Dorm5.NCTU.edu.tw 規則6 籌辦權 6.1 籌辦權由執行委員會依規則5之1、2、3、4、6、7和8授與並得徵收權利金。見財務規則(見章程附錄)。 所有比賽除了規則5之5和6外必須事先通告所有會員協會。 6.2 規則5之5所列之競賽必須先向總會註冊登記 註冊費用為二十瑞士法朗。會員協會可自行決定籌備事宜。 規則7 邀請 有關國際邀請賽之邀請事宜須由相關會員協會之間作安排,邀請函須含 總會註冊日期。 規則8 費用之補助(見附錄) 依據規則5之14、7和8總會執行委員會可調整參賽之選手、裁判長、裁判員之最低補助費用,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應事先告知會員協會。 規則9 禁藥濫用 9.1 嚴格禁止使用禁藥,服用或是提供禁藥給舞者均違背國際奧會之規定。 9.2 國家業餘協會所指定代表得對舞者提出禁藥檢驗之要求,該舞者必須遵 照指示接受檢驗,若拒做測試則視為陽性反應,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9.3 任何呈陽性反應的檢驗結果必須呈報總會執行委員會,並裁定罰則後交 由國家協會執行。 9.4 任何幫助或誘使他人違反禁藥規定者,應視做違規並交付懲戒。 規則10 國際競賽程序 10.1 裁判長 裁判長(無評分權)由總會執行委員會派任,負責控制授權比賽的執 行。在國際性的競賽,裁判長未能由總會執行委員會派任時,則由主辦單位任 命裁判長(無評分權)。 10.2 裁判員 國際競賽,依據規則5之1、2、4、7之比賽,應有七位裁判員執法。 規則5之3、8之比賽,應有五位裁判員執法,團隊賽則至少應有三位裁判 員執法。 10.3 依據規則5之1、2之比賽,裁判員必須多數合格之職業裁判員擔任。總 會之裁判員必須持有總會之裁判證書。 10.4  依據規則5之1-4a+b、7、8之比賓,裁判員由總會執行委員會任命。 10.5 依據規則5之1-4、7、8之比賽,所邀請之裁判員均必須來自不同的國 家。 10.6 對於所有國際競賽,聘請之裁判員均必須經總會執行委員會之認可。 -- *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 Origin: 中原電機心站 bbs.ee.cycu.edu.tw (140.13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