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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am.bbs@cis.nctu.edu.tw
標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11)...籌辦權
時間: Sun May 31 12:48:51 1998
發信人: liuwc@cis_nctu (遠離塵囂的子軒), 信區: 'BallroomDance'
標 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11)...籌辦權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Fri May 29 02:34:06 1998)
來 源: liuwc.Dorm5.NCTU.edu.tw
規則6 籌辦權
6.1 籌辦權由執行委員會依規則5之1、2、3、4、6、7和8授與並得徵收權利金。見財務規則(見章程附錄)。
所有比賽除了規則5之5和6外必須事先通告所有會員協會。
6.2 規則5之5所列之競賽必須先向總會註冊登記
註冊費用為二十瑞士法朗。會員協會可自行決定籌備事宜。
規則7 邀請
有關國際邀請賽之邀請事宜須由相關會員協會之間作安排,邀請函須含
總會註冊日期。
規則8 費用之補助(見附錄)
依據規則5之14、7和8總會執行委員會可調整參賽之選手、裁判長、裁判員之最低補助費用,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應事先告知會員協會。
規則9 禁藥濫用
9.1 嚴格禁止使用禁藥,服用或是提供禁藥給舞者均違背國際奧會之規定。
9.2 國家業餘協會所指定代表得對舞者提出禁藥檢驗之要求,該舞者必須遵
照指示接受檢驗,若拒做測試則視為陽性反應,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9.3 任何呈陽性反應的檢驗結果必須呈報總會執行委員會,並裁定罰則後交
由國家協會執行。
9.4 任何幫助或誘使他人違反禁藥規定者,應視做違規並交付懲戒。
規則10 國際競賽程序
10.1 裁判長
裁判長(無評分權)由總會執行委員會派任,負責控制授權比賽的執
行。在國際性的競賽,裁判長未能由總會執行委員會派任時,則由主辦單位任
命裁判長(無評分權)。
10.2 裁判員
國際競賽,依據規則5之1、2、4、7之比賽,應有七位裁判員執法。
規則5之3、8之比賽,應有五位裁判員執法,團隊賽則至少應有三位裁判
員執法。
10.3 依據規則5之1、2之比賽,裁判員必須多數合格之職業裁判員擔任。總
會之裁判員必須持有總會之裁判證書。
10.4 依據規則5之1-4a+b、7、8之比賓,裁判員由總會執行委員會任命。
10.5 依據規則5之1-4、7、8之比賽,所邀請之裁判員均必須來自不同的國
家。
10.6 對於所有國際競賽,聘請之裁判員均必須經總會執行委員會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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