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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14)...混合配對的國籍規定
時間: Sun May 31 12:48:55 1998
發信人: liuwc@cis_nctu (遠離塵囂的子軒), 信區: 'BallroomDance'
標 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14)...混合配對的國籍規定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Fri May 29 02:38:06 1998)
來 源: liuwc.Dorm5.NCTU.edu.tw
規則13 混合配對的國籍規定
曾代表某一個國家的選手不能在十二個月內代表另外其它的國家。
凡由國際奧會和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所主辦的比賽,不允許混合國籍的選手
參賽。依據奧林匹克競賽規則選手只能代表自己的國家。
每位選手代表IDSF會員國必須具有該會員國的國籍(護照)。
參加IDSF錦標賽/盃的隊型舞國家代表隊。所有隊員必須具有該會員國協會的
國籍(護照)。
本條款自西元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規則14 國際隊型舞錦標賽
14.1舉辦隊型舞錦標賽有兩種型態:
a) 標準舞
b) 拉丁美洲舞
14.2 競賽服裝:
標準舞部分:男士須著黑色或深藍色服裝。拉丁美洲舞部分:男士服裝
顏色不限,但同一團隊男士成員須穿著相同顏色的服裝。禁止使用道具。
14.3 標準舞隊型舞之舞序必須以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慢狐步與
快步舞為主,並結合最多16小節自選的其它舞蹈包括拉丁美洲舞。
14.4 拉丁美洲舞隊型舞之舞序必須以森巴、恰恰恰、倫巴、鬥牛舞與捷舞
和其它拉丁節奏舞蹈等為主,並結合最多16小節自選的其它舞蹈包括標準舞。
14.5 在標準舞隊型舞比賽,舞伴兩人沒有接觸之單獨演出,每種舞科以8小
節為限,全曲最多24小節。該限制不適用於拉丁美洲舞,拉丁美洲舞舞伴兩人
沒有接觸之單獨演出是正常的。
兩項都不得有〝舉〞的動作。
註:〝舉〞是指舞者藉舞伴協助或支撐雙腳同時離地的任何動作。
14.6 錦標賽團隊應有由六或八對選手組成,在同一競賽項目選手不得跨團
隊參賽。
14.7 同場錦標賽中任何階段,每團隊最多可替換四位成員。
包含進場和退場時間,每團隊演出不超過六分鐘。在六分鐘內最多四分半鐘
的評分時段的起始應有很清楚的形式來識別判斷。未合乎該項規定的團隊,裁
判長可取消其參賽資格。
14.9 應遴聘有隊型舞經驗者擔任裁判員。應聘請七名以上不同國籍之裁判
員參予。
14.10 應使用錄音帶或其它音響系統。
14.11 必須公平安排每團隊有足夠同樣時間數、場地並使用音樂進行彩排預
演。
14.12 必須指派裁判長(無評分權)。
裁判長必須參與彩排預演,並對違反規定的團隊提出警告。如競賽中有
團隊違反規定,裁判長與裁判們商議後,可取消該團隊參賽資格之權利。
正式競賽與彩排預演的舞序與音樂應相同。
競賽中不得更換服裝。
14.13 參賽隊伍超過五隊時必須進行第二輪比賽。
規則15 執行委員會的權力
本規則未盡事宜應由執行委員會裁決。
規則16 本規則的適用
國家會員國協會有責任在所屬國度內,遵照總會競賽規則,並依據總會競賽規
則訂定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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