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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15)...費用之補助
時間: Sun May 31 12:48:59 1998
發信人: liuwc@cis_nctu (遠離塵囂的子軒), 信區: 'BallroomDance'
標 題: 國際舞蹈運動規則(15)...費用之補助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Fri May 29 02:39:20 1998)
來 源: liuwc.Dorm5.NCTU.edu.tw
附錄一
規則8 費用之補助
在所有總會主導的競賽,選手、裁判長、裁判員的最低額度的補助費用,由
執行委員會決定。應事先告知會員協會。
8.1 裁判長和裁判員
交通費:頭等艙火車來回票,或最高額折合2,000瑞士法朗流通貨幣的飛機
票,惟必須運用週末之有利費率或同類之價目表。
住宿費:兩夜住宿並附早餐的旅館。
零用金:50瑞士法朗。
8.2 參賽選手(係指規則5之1、2、3、5、7、8之競賽)
交通費:不強制提供補助費用。
主辦單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補助費用。
住宿費:兩夜住宿並附早餐的旅館。
必須給付每一對選手100瑞士法朗之零用金。
8.3 隊型舞競賽(係指規則5之1、2之競賽)
交通費:不強制提供補助費用。主辦單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補助費用。
住宿費:必須提供每一隊兩夜旅館住宿並附早餐。(每隊最多以二十人
計算)。
國際邀請賽(係指規則5之6之競賽)
參加隊伍的補助費用應由各會員協會協議約定之。
世界排名賽(係指規則5之4b)、c)、d)之競賽)
交通費:不強制提供補助費用。主辦單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補助費用。
住宿費:參賽選手自理。主辦單位亦可自行決定給付住宿。
報名費:籌辦單位最高可收取每對折合40瑞士法朗之報名費。
超級世界盃(係指規則5之4a之競賽)
參加隊伍的補助費用由各會員協會協議。
國際團隊賽(係指規則5之9之競賽)
參加團隊的補助費用由各會員協會自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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