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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警察受理項目 2006.10.01制定             2006.10.04修訂 2007.05.13修訂 重要:前四項涵蓋範圍包含文章之內文、簽名檔、暱稱、推文    非本清單所列項目本局不受理。   1. 連結:包含圖片、影音、檔案、網頁等     (1) 色情(露點、性交)     (2) 散佈病毒、木馬程式   2. 個人資料:     (1) 姓名、ID、暱稱     (2) 學號、身分證字號、網路通訊帳號     註:前兩項必須同時符合才處理     (3) 非經當事人同意之電話、地址     註:本項只要單獨符合即進行處理   3. 聚眾擾亂秩序:     (1) 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     (2) 教導其他使用者,利用批踢踢系統BUG、系統錯誤造成系統錯亂之行為   4. 明顯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1) 性邀約、性交易     (2) 買賣毒品、槍砲彈藥、違禁藥品、走私物品、贓物 5. 看板板主或小組長申請之緊急、臨時狀況   註:申請之看板板主、小組長須為自己的申請負責 6. 張爸或減重代言人 註:可以明顯看出張爸或減重代言人行為之使用者帳號   7. 洗板   註:於單一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被檢舉洗板時 同一檢舉案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一併處分   8. CP行為; Cross-Post   註: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 同一檢舉案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一併處分 9. 商業廣告洗板/CP行為; Cross-Post     依據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TANet修正BBS管理使用公約、     PTT使用者條款,本站不允許商業廣告Cross-Post, 只要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 同IP不同帳號Cross-Post皆視為同一帳號CP 同一檢舉案之Cross-Post篇數合併計算 註:商業廣告乃指具有明顯品牌識別、商業公司主辦或帶有營利意圖之廣告 未能明顯判定為是否商業廣告者,由本局判決之。 *被檢舉人帳號上站次數未滿 100次者,得視情節砍帳號處分。 **本局有權判定檢舉文是否符合以上受理項目,並決定是否受理或予以駁回。 ※ 編輯: mymimi 來自: 163.25.104.30 (05/13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