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rotti (pavarotti)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討論] 誹謗罪說明4
時間Tue Feb 5 17:07:21 2008
簡單說明幾個重要原則及條文後
以實務的辯護之重點來切入
一、是否意圖散布於眾?
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
二、指摘或傳述是否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1.須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如果僅為抽象之公然嘲弄或漫罵,並未指名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之範疇。
2.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係指造成個人在社會上人格地位評價上之減損,如
僅為陳述一定之事實,是否會造成個人在社會上人格地位評價上之減損,是可以
作為爭執之處。
3.如未具體指名道姓,所述亦無法推定具體對象時,似乎與本項構成要件不符。
三、是否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
此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四、是否符合刑法第311條免罰之要件
以上簡單說明,有許多缺漏不足之處,請 見諒。
建議版友如涉及相關案件時,宜強調並沒有具體指摘特別之政治人物
只是針對政治貪腐現狀不滿所發洩之情緒,筆錄一定要看清楚再簽名,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補充記載,一定不可以說是在罵某某特定人物。
如果再有問題,請 私底下mail 給我。(拒絕吱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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