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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幾個重要原則及條文後 以實務的辯護之重點來切入 一、是否意圖散布於眾? 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 二、指摘或傳述是否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1.須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如果僅為抽象之公然嘲弄或漫罵,並未指名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之範疇。 2.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係指造成個人在社會上人格地位評價上之減損,如 僅為陳述一定之事實,是否會造成個人在社會上人格地位評價上之減損,是可以 作為爭執之處。 3.如未具體指名道姓,所述亦無法推定具體對象時,似乎與本項構成要件不符。 三、是否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 此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四、是否符合刑法第311條免罰之要件 以上簡單說明,有許多缺漏不足之處,請 見諒。 建議版友如涉及相關案件時,宜強調並沒有具體指摘特別之政治人物 只是針對政治貪腐現狀不滿所發洩之情緒,筆錄一定要看清楚再簽名,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補充記載,一定不可以說是在罵某某特定人物。 如果再有問題,請 私底下mail 給我。(拒絕吱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8.6.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