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do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 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院解字三○八二號) 、印發傳單(院字二六八五),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 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資料來源: 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