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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 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 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 、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 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 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 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 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 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 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 ,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 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 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資料來源: 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