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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 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 ,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 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 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 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資料來源: 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