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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誹謗罪?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 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再者,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 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 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 故意;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 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 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資料來源: 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2